虚假医药广告专家

核心提示庄永生央视“3·15”晚会揭露了360搜索医药广告造假链条,以及UC浏览器涉及为无资质公司投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相关搜索引擎忽略自身监管责任,容许虚假医药广告登上搜索平台。那么,虚假医药广告企业及制作、发布、传播各方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搜

庄永生

央视“3·15”晚会曝光360搜索医疗广告造假链条,UC浏览器涉事为无资质公司投放虚假医疗广告。相关搜索引擎无视其监管责任,允许虚假医疗广告在搜索平台上发布。那么,虚假医疗广告企业及制作、发布、传播的相关各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搜索引擎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搜索引擎里有虚假医疗广告。

笔者注意到今年虚假医疗广告有两个关键词,分别是虚假医疗广告和搜索引擎平台。搜索引擎的竞价模式一直广受诟病,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互联网时代,搜索网站实际上承担了网络世界的路标或者中转站的角色。这种“世界地图”和“交通枢纽”双重角色在现实中的意义不言而喻。无数网民将浏览器首页设置为常用搜索网站,互联网巨头加剧了信息来源的集中,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搜索信息可靠性的背书。

在此背景下,搜索引擎上的虚假医疗广告问题尤为突出。如果说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广告可能影响生活质量或生活安宁等权益,那么虚假医疗广告则直接影响和侵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因此,搜索引擎与虚假医疗广告的勾结,引发了公众对健康安全的担忧。

早在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就联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2020年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和《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调“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保健、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并要求“加强重点媒体和媒体广告监管,夯实互联网平台责任”。虚假医疗广告的治理,靠广告制作、发布、传播中的违法企业和参与者的自律是解决不了的。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形成源头和渠道的合力,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利益。

多次违规最高罚款200万元。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有涵盖业务、渠道、管理等多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来控制虚假医疗广告。《广告法》界定了广告经营的各方当事人,从原则上规定了广告的内容、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早在200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就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专门对医疗广告的内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医疗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允许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就调整对象而言,《广告法》以法律界定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广告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并且是基于从源头到制作、投放环节防止虚假广告的目的。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宣告了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的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章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服务仍有争议。

对于广告中只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搜索平台的法律责任,目前还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服务,具体来说,网上搜索属于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但搜索引擎提供的推广内容一般不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从技术上来说,搜索引擎的搜索技术需要由一定的关键词触发,才能从大量的信息中展现出来。在实践中,推广的网站往往会选择与自己产品无关的关键词来触发推广链接,引导用户到自己的网站。

更何况,最重要的是,在主体区分上,《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违法广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广告法将只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企业与广告的相关主体区分开来,只规定了“停止”的义务。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广告法》第56条以向后责任的方式明确了内容事先审查的义务。由此可见,搜索服务的不同定义,将与互联网搜索平台企业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有关。

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更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处罚权。作为个体消费者,如果因虚假医药广告遭受侵权,不仅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投诉,由相关执法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寻求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

一是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继承了我国以往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产品责任规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分别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和销售者的特定责任。同时,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对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也规定了医疗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二,可以从广告的角度考察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给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如果网络平台只提供搜索服务,即使在广告法层面存在是否可以追究未事先审核的法律义务的争议,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追究相应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民法》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延伸

网购药品更方便更安全。

田野

网上购药可以足不出户买到全国各地的药品,但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消费者网购药品应如何“避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购和网购很不一样。

夏女士的网店销售国外现货商品,其订单快照的购物说明标注为:如果您拍下此商品,则视为“我们同意与您订立相关商品的购买合同”、“本店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收取的价款,双方同意委托购买合同项下商品的原价为委托方提供劳务收取的委托费的总和”。陈先生在这家店买了保健品。收到货后,他发现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检验检疫证明。双方发生争执后,陈先生要求夏女士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由于双方对代购合同中应明确的代理费、运费等关键信息未作约定,且货物标注有现货,发货地址为国内,根据《平台特殊商品/交易纠纷处理规则》,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委托购买的法律关系,夏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先生提出,该产品不属于代购,双方交易应为网购。那么,网购和代购有什么区别呢?

不同的网络消费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是一种委托行为。代购双方达成的委托内容是代购方委托代购方在境外购买其指定商品,并向代购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委托商品的质量以委托人的说明为主,通用标准为辅。而“网购”则是指网购的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本身。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大部分保健品应该属于特殊食品而非药品。因此,网购保健品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有缺陷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网购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确认责任方。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此外,当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有效信息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消费者应注意记录和保存通讯信息、药品信息、收据状态等。在购买药品的过程中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方便自己日后维权。

售假一经查处,绝不姑息。

高先生的网上药店销售多种未经国家批准生产和进口的药品,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假药。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以及不是药品或者其他药品的。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经认定,将直接受到刑事手段的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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