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选址管理
含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目的与任务:宏观调控、符合规划、协调矛盾、促进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步骤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共分为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管理人员现场踏勘、审查、结果领取四个步骤。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含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审查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目的与任务:控制建设、合理利用土地、保障规划实施、协调矛盾、综合考虑用地效益、完善城市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步骤:
申请材料报送、现场踏勘、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含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管理工作的统称。
主要内容: 建筑管理、道路管理和管线管理。
程序: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