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新闻 记者 李沐子 于瓅
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原告徐枣枣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换句话说:徐枣枣败诉。7月24日,徐枣枣接受天目新闻记者专访时称,对败诉的结果其实有过思想准备,但两种结果都想过,“改变确实没那么容易达成。”目前徐枣枣的代理律师正在准备上诉状,“近期会有一场针对该案的专家研讨会议,也希望就此能给我们案子的下一步行动作参考。”

在一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徐枣枣及其代理律师将会提交上诉状。对于二审,徐枣枣仍有期待,“哪怕我的案子本身不一定能够胜诉,但对于相关议题的社会讨论度上能有进一步影响,这也够了。”
7月25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该案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代理律师聂学律师,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聂学律师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我们从个人健康,从家庭社会整个角度来考虑的话,对一审判决结果我们认为是在预期之内的。”
图片来源:受访者
想要“延迟生育”的女性
“其实一直知道冻卵这个事情,之前年纪小,没把这个当回事儿。”但2018年下半年,30岁的徐枣枣开始认真思考冻卵一事,并尝试付诸行动。
谈到原因,1988年出生的徐枣枣提到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在我30岁的这个年纪,正好是我非常重要的职场上升期,但同样也是我的黄金生育年龄。”在这样一个年纪,身边所有人都在给徐枣枣灌输,“你的卵子质量要下降了,你的黄金生育年纪到30岁左右就要开始走下坡路了。”然而,对于刚结束一段严肃感情的徐枣枣来说,当下生育不是一件说要就要的事。
徐枣枣认为,30岁对她而言正是自己越来越自信,专业能力越来越强的年纪,“我有很多事想要去实现。”此外,徐枣枣也担心在自己能力不足的当下,仅为了考虑生育能力而生一个孩子,“我不认为这是一个理智的决定,反而是一个比较冲动的行为。”
而身体上的变化也成为徐枣枣考虑冻卵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不得不承认,随着年龄增长,身体会有一些变化。”年轻的时候,徐枣枣会想在自己都没有充分享受生活的年纪,为什么一定要生孩子;但随着年纪增长,徐枣枣不敢保证自己未来不会去要个孩子。
几年过去,房价、深造、职场、身体等等因素都在改变着徐枣枣,徐枣枣认为如果通过冻卵可以让生育这件事延迟三五年,那么她更能平衡生活中其他一些同样重要的事情,“因此我觉得如果冻卵技术可以让我和跟我有类似情况的这些女性使用的话,真是一个蛮好的事情。”
“之前一个公众号发表过我写手写信催开庭一事,就有不少网友留言说谢谢我为她们做的事。”在自己的案子得到众多媒体及网友关注后,徐枣枣慢慢有了更强的责任感,她认为这个案子不再是她一个人的问题。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
于是,2018年11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前往北京妇产医院东院区就诊,并在该院进行了一系列身体检查。同年12月,徐枣枣携带检查结果再次到北京妇产医院就诊,检查结果确认其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要求。但医院方表示医院只能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能为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健康女性实施诊疗服务,故徐枣枣的冻卵请求被医院拒绝。

而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为其提供冻卵服务。随后,该案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22日,徐枣枣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医院方胜诉,徐枣枣败诉。
在一审判决书中,徐枣枣认为自己冷冻卵子是为了保存黄金时期良好生育能力的卵子,为了延迟生育,也为了保证以后生育。“我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我提供冻卵服务侵犯了我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规定,侵犯了我正当行使生育自主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并且,徐枣枣认为我国法律上并未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北京妇产医院不应该以其暂时单身状态为由而剥夺其生育权利。
对此,北京妇产医院回应,医院方只能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能为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健康女性实施诊疗服务,故不能满足徐枣枣的冻卵要求。但是,医院可以为需要接受肿瘤治疗,同时希望保存生殖力的未婚或已婚女性冻存卵巢组织,提供生殖力保护。同时,医院提到冻卵技术并非绝对安全,仍存在包括卵巢过度刺激、麻醉意外、内脏损伤、出血风险等等风险。此外,医院方认为单身女性要求冻卵,目的在于推迟生育年龄甚至单身生育,可能会带来包括高龄妊娠、父母与儿童年龄差距过大、单亲家庭子女教育问题、单亲家庭抗风险能力低下等等问题。
就此,法院认为冻卵技术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而辅助生殖技术范畴是替代人类自然生殖过程某一步骤的医疗技术,也是治疗不孕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因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该技术被作为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进行规范。行政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原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最终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定义务,也不违反约定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徐枣枣人格权的侵害,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徐枣枣 图片来源:受访者
医学与法理,到底该如何平衡
被告方北京妇产医院的代理律师聂学律师表示,医院服务对象只能针对患者,因疾病原因为了保存生育力,医院是可以提供冻卵服务的,但若仅是个人生活上的安排等非身体原因要求冻卵,这是不合适的。
“其实从女性个人和孩子健康的角度来说,这一行为在医学判断上都是不合适的。”聂学律师提到,冻卵和冻精子不同,冻精子是无创的,且精子数量是以亿为单位计算的,而冻卵子是有创的,卵子数量是以百为单位计算,两者有明显区别,“此外,推迟生育这一点导致女性成为高龄产妇,本身对产妇的伤害也比较大。”
有13年临床医师工作经验的聂学律师从医学角度建议,应该在适当的年纪做适当的事情,“不要违背自然规律,要是违背自然规律,肯定是有代价的。”聂学律师补充说,作为医疗机构,一方面患者需求要考虑,另一方面女性个人和孩子以后的健康及抚养问题也要考虑。
对于徐枣枣可能提出上诉,聂学律师称他们肯定会坚持一审中的这些观点。
同时,聂学律师认为不应该从通过“冻卵”来推动女性生育权利,而是应该通过推动整个社会进步,为女性怀孕生子营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消除社会上针对女性生育方面的社会歧视,“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作为性别与法学专家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在作为徐枣枣的专家辅助人时提到,当下,为单身冻卵符合人口发展战略。此外,刘明辉认为申请“冻卵”的单身女性受到了性别歧视,针对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冻卵申请的区别对待行为构成对单身女性的一种身份歧视,单身女性依法享有生育权。
刘明辉说,单身女性冻卵后,其使用冻卵生育时不一定还是单身。即使仍然是单身,对抚育孩子也不一定不利,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利大于弊。
对于性别歧视一说,聂学律师认为大众对此有些误解,“我们肯定是从医学角度和从政策法规这方面来阐明这个事,谈不上性别歧视。”
随着该案时间上的拉长,今年34岁的徐枣枣也逐渐变得焦虑,但对于二审,徐枣枣仍有期待,“一方面我觉得最近这一两年,国家在生育政策上其实是蛮鼓励生育的,未来,是不是单身生育也可能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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