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核心提示【来源:赣州市科学技术局_公告公示】关于印发《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技局 2022年6月6

【来源:赣州市科学技术局_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技局

2022年6月6日

赣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和《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赣州内,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应保证产权清晰、续存期内不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租期内不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九条 赣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各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众创空间的备案申报和受理工作,并依照本细则择优向赣州市科技局推荐备案。

2.赣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义的,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管理:

1.赣州市科技局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备案资格。

2.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场地、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备案变更,赣州市科技局根据备案条件予以审核。

3.赣州市科技局对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备案资格。

4.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新备案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和奖励的,由赣州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赣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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