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被收服务费”广安金瑞国际这家喜乐餐厅“现怪相”

核心提示昨日,在本地社区论坛上一则关于“广安金瑞国际喜乐餐厅收取酒水服务费算不算违法?”的帖文引发网友热议。这位消费者网友提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带酒水进餐厅被收服务费有没有相应的依据?各方看法餐厅:可以自带酒水,但要收取服务费所谓自带酒水服务费,

昨日,在本地社区论坛上一则关于“广安金瑞国际喜乐餐厅收取酒水服务费算不算违法?”的帖文引发网友热议。这位消费者网友提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带酒水进餐厅被收服务费有没有相应的依据?

各方看法

餐厅:可以自带酒水,但要收取服务费

所谓自带酒水服务费,就是帮助客人开酒、倒酒以及使用酒具等服务,每一个到餐厅用餐的顾客,都会接受到餐厅服务人员的服务,不只是酒水方面服务,如果使用店里的酒水那么这些服务费就是餐厅免费提供的,如果自带酒水就得另外收取服务费用,所以建议顾客不要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酒水就会提前被告之要收取服务费。

消费者:不太接受带酒水“被收费”

饭店的酒水一般定价都比外面高,等于被变相捆绑销售了,而且,如今在广安本地早已经没有再见到还有被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现象发生了,偏偏金瑞国际就“现怪相”。

自带酒水被收取服务费是不是合法?

其实,到底自带酒水被收取服务费是不是合法?这个问题我们心里也没底。不过,这些年来,至少我在广安本地的餐厅还没遇到过。不过,查询了一下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无效”,而所谓公平、合理,很难简单地从实体判断。所以有专业人士认为: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上的权利。如果事前明示,消费者且已承诺,则为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之处。当然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处于无可选择的境地,丧失了选择权,那就要由法院来考虑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了。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应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据相关信息:北京市早在2013年就“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同时认为这些餐饮业的“行规”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后,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同时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关于这个问题,媒体也有很多相关报道。

按照这些年的消费习惯,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不准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被收费更是让人不能接受。

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深受市民诟病,而该行为到底是否“违法”,也存在较大争议。据媒体,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事给予的批复是,明确饭店经营者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一旦收取即属于违法行为。到饭店就餐自带酒水得另付费,这种“私家店规”自的存在造成消费者怨声不断,201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省“消保条例”中明确:禁止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和包房最低消费。“省‘消保条例’中写明了禁止的事项,但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额外收费这一行为,没有特别注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说,为此,省工商局就省“消保条例”有关条款解释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请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给予了批复。明确:经营者应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且不得因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批复中还特别指出,经营者对“自带酒水收取10%服务费”属于“开瓶费”范围。

  “如今,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消费者自带酒水额外收费属于‘开瓶费’范畴,那么,饭店若再收费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按照省“消保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和包房最低消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将省里批复文件转发给市饭店协会,并要求饭店协会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一个会员单位,及时做出整改。同时,工作人员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就餐时,如发现饭店对自带酒水仍收取10%服务费的,可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