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等从事垄断行为

核心提示IT之家 6 月 27 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IT之家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

IT之家6月27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就垄断禁止协议条款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和平台规则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附属于IT房屋:

禁止垄断协议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统一执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案情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前款所列垄断协议。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合作行为。

或者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算法的等等。

其他协作行为是指操作者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决定,但本质上是协调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合作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一致;

运营商之间是否有过任何联系或信息交流;

经营者能否合理解释行为的一致性;

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和平台规则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八条禁止竞争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或者固定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采用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根据它计算价格;

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以其他方式固定或改变价格。

本规定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实际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实际竞争者是指活跃在同一相关市场上进行竞争的经营者。潜在竞争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有计划、有可行性进入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

第九条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协议:

通过限产、定产、停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通过限制商品数量来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以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十条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分割销售市场或者购买原材料市场的垄断协议:

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销售目标、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划分原材料、半成品、备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类型、数量、时间或供应商;

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所称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数据、技术和服务。

第十一条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限制购买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限制购买、租赁和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

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拒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

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二条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拒绝联合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联合特定经营者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过其他方式抵制交易。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下列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固定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设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设定价格浮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设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经营者能够证明前款规定的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禁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未列明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作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经营者已经达成并履行协议的事实;

市场竞争;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对协议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的影响。;

协议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与垄断协议认定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禁止:

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

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它排除或限制竞争。

前款所称经营者、交易对手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其在相关市场中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主体的市场份额之和。

前款所称控制和决定性影响,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交易对手众多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经营者与交易对手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和股权关系;

经营者交易对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计算依据;

该协议不会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经营者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调查核实,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决定不立案调查,未立案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已经立案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征求第三方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本条所称“组织”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虽然不是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但在其订立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垄断协议的主要范围、主要内容和履行条件起着决定性或者主导性的作用。

一个经营者与多个交易对手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对手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沟通或者交换信息,达成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垄断协议。

本条所称实质性帮助,是指经营者虽未从事前款规定的组织行为,但为垄断协议的订立或者实施提供支持,与排除、限制竞争有因果关系,并起显著作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协议实现的具体形式和效果情况;

约定与实现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

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能够证明协议相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了利益。由于协议的缔结和执行。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制定并公布公司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

召集、组织或推动行业经营者达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

组织本行业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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