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大部分朋友都习惯在银行存款,送实物。
平时可以省吃俭用,给网银网点寄一些“日用品”。很少有人会意识到“税”这个话题。

主奖价值不高,所以没有这种担心。
但是在网上,就没那么简单了。
可以说,赠送积分、现金、实物、虚拟礼物的场景屡见不鲜~
这背后是怎么回事?
几个问题,稍微谈一谈,可能不完全准确,你只是窥一斑而知全豹。
本期就来说说“灵活就业与现金奖励”。
一、活动奖励
众所周知,银行存款产品的利率虽然“市场化”,但并不无序。
银行存款产品的利率需要上报。一旦你的存款产品利率过高,你就需要被“引导”了。
大致是“有序”的市场化。
它被视为存款银行最基本的金融产品。你说卖产品有点营销活动的味道。不合适吗?
是储户银行最基本的用户。给自己的用户一些运营活动合理吗?
很多朋友都有一个普遍的误区,认为用银行存款送礼是违法的。
其实在适当的尺度下是可以的。
所以看到存款是为了油米奶,是完全正常的。
额度再大,肖恩小惠也肯定不行,升级送会员,送积分。
最高级的,应该属于派遣专属权利和特殊服务。
站在储户的角度,现实的朋友肯定会考虑这个折扣。
在“海鲜市场”,这种礼品的转让并不少见。
从普通储户的角度来看,“适度规模”这个点其实很难区分。
很多时候银行会把握自己的合规性,很少考虑储户的影响。
所以,储户在坦然接受大部分奖励时,有必要考虑奖励的分配形式。
比如有一些“现金奖励”,能不能拿,可以尝尝。
第二,“网络名人”偷税漏税的故事
前段时间,估计很多朋友都看过很多网络名人拿货然后被查偷税漏税的故事。
你有朋友吗?你很好奇这些网络名人是如何“逃税”的吗?
其实跟背后的一个名词有很大关系,这个名词叫“核定征收”。
有些地方有一些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以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由,可以享受。
实际上是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税收政策。
咨询了一些“中介”,审批后的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可以低至1%。
从个人角度来说,就是“节税”。表面上的“效果”是将最高45%的所得税税率降至“个位数”税率。
这是网上很多所谓“税优”平台背后的核心。
比如某个人A和某个平台B有合作,某个平台B要给某个人A 200万元的“佣金”。如果按照正常形式的劳务报酬支付,税率很高,年累计金额超过96万的部分将适用45%的税率。
那么如果有人A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那么A平台B与某人A的合作就变成了与个人独资企业C的合作。
这时候可以用个人营业收入的税率,累计后最高35%。某种程度上这是可以的,降了10%。
但“人心不足以吞大象”,有的人35%太多了。

于是秘密成立了一批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以不提供完整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形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实际只承担不到1%的税费来达到“逃税”的目的。
列出一个简单的公式:
A平台B——“某人A,税率高;
a平台B——“个人独资企业C”,税率低;
三。现金奖励的发放
让我们回到一些场景。出于用户体验的考虑,“部分银行”有额外现金奖励的需求。
如何“合规”地向部分用户发放“现金奖励”,由“某银行”考虑解决。
于是,现实中出现了“税务平台D”的角色。
假设“一些银行”从“税务平台D”购买某些服务,然后一些用户由“税务平台D”支付。站在“部分银行”的角度,是不是很合规?
一个“税务平台D”是如何给部分用户送钱的?事实上,“灵活就业”就是其中一种方式。
“灵活就业”这个词,最著名的一幕,应该和“某团”有关。
“某团”曾要求其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骑手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为“某团”提供送货服务。简单来说,这种雇佣关系就是“灵活就业”。
你为什么这么做?除了社会保障的费用,其余的属于第二部分“核准征费”项下的“节税”。
好了,让我们回到当前模式。如果用户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那么“税务平台D”可以以“灵活就业”的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C发生关系。
完整的链接,简单列出。
“某银行”——“代购”->“税务平台D”的某项服务,某“税务平台D”——个人独资企业c。
重新优化的底层结果可以是“税务平台D”与个人独资企业C达成合作,将用户送到“某银行”进行服务。
不,这似乎有道理。
从一些银行的角度来看,购买某些服务的正常合作是合规的。
站在用户的角度,你得到的是现金奖励。
在一个“税务平台D”,提供服务和合作是很正常的。
唯一可能的“破绽”在于“真实性”,不便过多展开这一块。
*当然,以上纯属推测。请相应地坐好。
第四,有没有“良心”
有朋友问,如果“某银行”直接给部分用户发“现金奖励”,不就行了吗?
绝对不行。一方面,毫无疑问是不合规的。
另一方面,一些用户可能对这些“现金奖励”有不同的看法,并不一定理解它们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按照现有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如果年底合并扣税,次年再缴税,估计很多人会“抱怨”。
再者,我们刚才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提到公务员和军人的问题。
下面简单解释一下。
公务员的问题是他们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军人的问题是不会做生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所以一旦采用这种方式,在形式上会对这两类用户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我很佩服一家银行的“良心”,把这两类用户强行屏蔽在活动之外。
朋友,还质疑,为什么?
答案,大概率,就是这篇文章说的。
相反,事实上历史上和现状中的很多银行都不是这样操作的。
留个问题,积分奖励是什么?你好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