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是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的内在支撑。在以往的研究中,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探索了多种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适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标准化,既丰富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又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分布和变动将影响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其实现形式。因此,应重视对农村集体资产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形成既能增加农村集体积累,又能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机制。具体来说,从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常态化监管的角度,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规范化监管的角度,推进专项平台建设。一方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产权、使用和负债都需要监督管理。首先,完善农村清产核资监管体系。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和分布情况得到了核实。然而,资产正在发生变化。因此,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清查、登记作为常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其次,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体系。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交易方式,细化交易流程和规则,确保产权交易活动的公开透明。特别是对于新兴的网上产权交易市场,应制定专门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网上产权转让交易。第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独立核算。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严格使用集体资产,纠正和处理挪用和侵占集体资产以及浪费资金和资源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负债监管体系。实时监管和定期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比例,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和化解农村集体经济债务风险。特别是对于历史债务高的地区,要重点关注债务的增减变化,着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用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在地方实践中,一些地区建立并运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比如在贵州省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了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块,实现了集体资产的在线化、程序化监管。如广东省东莞市的“东莞村财”APP、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农村集体“三资”智能管理平台等,都是地方信息化、数据化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但如果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就容易导致标准不一、信息不完全,从而制约跨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盟与合作。因此,有必要开发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所有地方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整合到同一个平台,整合省、市、县、村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共享各类数据。2021年8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产权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系统功能开始使用。
综合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优势,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动态、远程、及时的监管。应基于这一平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模式,提升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管理和交易能力。此外,可以利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大数据库,使农村集体资产的数据分析、监督和管理更加高效便捷。

二、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分类管理。
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也要将各类资产按照资源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分别核算集体资产的利用、管理、经营和收益,提高集体资产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一是推进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土地、生态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一方面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需要得到保护,其生态价值需要凸显。因此,在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中,应严格控制用途,杜绝耕地非农化、非法占用宅基地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可开发性,需要合理利用,挖掘经济价值,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效的实现形式离不开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激活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力。因此,要重视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稳定土地的承包关系,实行土地等资源的登记发证,通过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解决释放资源资产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后顾之忧。
比如,国家有关部门最近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用途、期限、股份分红、支付方式等,有利于规范入股经营权的流程,发展土地入股的合作形式;其中明确了签约双方可以选择股份分红、保本收益+股份分红两种股份分红方式中的一种,有利于保证农民成为股东后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特别是宅基地权属登记发证还在进行中,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部分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会增强。因此,要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同时及时登记更新宅基地等资产变动情况。
同时可以参考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等。,督促双方签订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流程。对于“四荒”土地等未承包到户的资源,以及水流、森林、山体等生态资源,也可以适度放开使用权,进行使用权登记发证。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将集体荒地经营权确权给垦荒农民,发放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参考这种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方式,创新资源资产盘活发展的途径。

同时,针对生态资源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可以参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生态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逐步解决生态资源价值被低估的问题。例如,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1474个县、2.2万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产权交易、股权评估、流转价格指导等服务。因此,应加强对生态资源使用权流转的管理,通过专业化的流转服务,在促进使用权流转中发展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
二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与其他类型的集体资产相比,经营性资产的盈利性更加鲜明。一方面,经营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益。因此,在明晰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应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提高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能力。
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扶贫、美丽乡村建设财政投入后,资产确权、流转困难等问题,应明确这些资产为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可以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巩固和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加强股份管理和改进管理方式,保障农民的收益分配权。至于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以及股份的静态和动态管理方式,各地做法有差异,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及其实现形式进行优化调整。
另外,收入低、对农民增收作用有限的经营性资产,可以逐步转化为非经营性资产。此类资产主要是经营性固定资产,如闲置的房屋、盈利能力较低的设施等,可根据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转化为公共服务场所。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尽可能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突出盈利性,激发资产增收潜力。
三是推进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管护。与经营性资产不同,非经营性资产突出公益性,资产没有通过改革量化到人。针对部分地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护主体责任不清的情况,应明确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加强其责任履行和监管,充分发挥非经营性资产在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提高资产利用率。同时,由于资产的属性可以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发闲置和废弃的非经营性资产,将重点从管护转向经营,从而增加经营收入,扩大集体增收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