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资源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多元化发展

核心提示土地资源在全国各个地区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是有差异的,以土地资源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也不止有同一种实现形式,而是有多样化的实现形式。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土地资源的不同用途和保护利用情况,本文选择了土地股份合作型、生产服务型、

全国不同地区在土地资源的使用、数量和分布方面存在差异。以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为核心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实现形式相同,而且实现形式多样。

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土地资源的不同用途、保护和利用方式,选取土地股份合作、生产服务和存量盘活三种具有代表性和推广性的实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这三种实现形式之所以能够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实现形式,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在土地资源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特定的使用权得到了很好的利用,在土地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上表现出一种“新型”。

这三种实现形式是随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在发展中,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积极激活了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在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上体现了“新型”。三种实现形式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合作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服务、村集体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经营等多种集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些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与过去不同,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与农民利益更加密切相关。第三,体现了产业发展的“新型”。

三种实现形式分别依托特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过去相比,突出了农业的特色、农业生产服务的规模化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土地合作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是发展以农村承包地所有权为核心的集体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同,这种新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随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外流的现实下,土地闲置、抛荒等问题日益突出。以入股的方式集中分散细碎的土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放活土地经营权,让“耕者有其田”变成“耕者有其田”,成为新的选择。

一.典型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步在各地推开。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完成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承包期延长政策的实施,稳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解决了他们流转土地、放活经营权的后顾之忧,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创造了现实条件。土地合作形式的发展有三个关键环节。

第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利用承包地等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制度,促进经营权进一步放活,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释放土地经营权有多种方式。与租赁、转让、交换等流通方式相比,入股方式更加灵活。经营权入股后,农民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更加多样。

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这种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着纽带的作用,把分散独立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接起来。只能作为中介将投入合作社的土地再次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签订统一的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和分配方式。

第三,采取多种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根据直接经营主体的不同,股份合作经营可进一步分为独立经营、联合经营和委托经营。第一种是独立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与农民作为股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如陕西省赵家峁村成立了榆阳区第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赵家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630名村集体成员成为股东,设置了土地股、人口股、工龄股、房产股、资金股五种股份,其中比例最高的是土地股,占38%;合作社集中开发土地等资源,农民按股份享受合作社规模经营收益。第二种是联合经营。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自有资金、技术等要素相对短缺,需要与公司、大型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按照股份或比例分享利润。

第二,积极作用

土地合作化的实现形式通过优化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生产关系,可以“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凸显了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土地股份合作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整体利用的最重要的形式。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这种实现形式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解决“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在农村劳动力短缺和素质低下的双重压力下,农民通过入股从土地直接经营者转变为股东,土地股份合作社被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样既把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少了土地抛荒问题。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一定规模的必要土地资源,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农业经营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发展规模经营的主体之一。马克思认为现代方法应广泛应用于农业,包括“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处理”等。,但这些方法需要“大规模养殖”才能在农业上取得成效。

其次,土地股份合作是促进要素优化利用的有效途径。以内部土地要素为核心,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聚集,按出资比例参与分配,有助于土地股份合作社走出要素利用效率低下和投入不足的双重困境,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优势互补和深度融合。如贵州天府刺梨产业园建成全国最大的刺梨种植基地,离不开农民承包入股、国有企业资金和技术投入、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综合运用。

第三,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增加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收入的有效渠道。一方面,对于资源利用经营收入低或无经营收入的集体经济薄弱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和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使土地资源真正成为可以增值的集体资产。

三。适用范围

与传统的土地股份合作仅限于经济相对发达、非农产业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的分布更加广泛,覆盖了众多集聚推广村和典型农业村。从成因上看,前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是二三产业的外部驱动,后一种实现形式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内生驱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业村都适合发展新型的土地股份合作,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首先,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可用土地资源。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土地股份合作有很大的推广价值。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查,这项工作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意义重大。在这些地区,农民依靠土地来解决他们的生产和发展。同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分散到户的小块土地,还是不连片的小块土地,都可以通过股份的方式集中起来,创造了土地股份合作的必要要素。而发达地区,尤其是位于城市郊区的村庄,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相对较少,不适合采取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

二是土地产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农民入股承包土地经营权,也是经营权的流转和释放。流转的前提是权属清晰、主体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必须先确权。这种确认既可以是权利的确认,也可以是某些领域权利的确认。而确权是从试点开始的。村里试点越早,确认越早,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就越快。比如贵州唐越村,2014年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七权”进行了确权,赋予村集体和村民各种权力,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离。

第三,要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产业。土地合作的收益需要依靠当地产业。产业的选择既要根据地形、土质等自然条件,又要突出特色;还要考虑投入产出、投资回报、市场销售等经济因素,突出优势。通常可以选择特色种植产业,如水果、茶叶等,平均每亩产值在几万甚至几万元。如山东宝泉土地股份合作社、贵州天府刺梨产业园发展特色种植业,分别发展了樱桃、刺梨等主导产业,水果产量和产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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