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国家税务总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你局关于从税收政策、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对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批复如下:
1.关于平台企业,自然人的存在不能视为户籍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判断。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时纳税、履行按时申报纳税义务的,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不经常有纳税行为的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选择按次纳税的,应当享受按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收取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况。比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可以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使用内部凭证收取成本,将导致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如果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都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容易导致偷税漏税的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合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收取费用。
三。将灵活就业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定义为营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收入和业务收入两类。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授课、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等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的应税项目,“营业收入”是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营业收入税率表,按年纳税。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收入征税,应根据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或从事业务的经济本质来判断,而不是单纯看个人劳动所依赖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同一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网络课堂给学生上课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在网络平台直播间给学生上课时按照业务收入纳税。同样性质的劳动不应该区别对待。
四。建议相关部门简化平台企业经营者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简化平台企业经营者前置许可审批条件和程序,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驾驶员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放宽相应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促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业务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异地办理。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资质网上申请和国际道路运输驾驶证网上申请;加快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二合一”考试,优化培训和考试流程;加强对网上货运新业态的信息化监测,引导和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02
江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代表:
你局《关于自然人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做到无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的,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次纳税义务发生后,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因此,依法应当或者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如果有纳税义务,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应当按时连续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为有效避免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应按规定采集核实其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可在办税服务厅采集,也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线采集。委托办理的,可以出具已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登记后,必须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和验证。
二。将平台上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定义为运营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澄清,即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收入和业务收入两类。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应作为业务收入征税,应根据纳税人提供劳务或在平台上从事业务的经济本质来判断,而不能单纯看个人劳务所依赖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务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委托平台企业收税
根据《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一般是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是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依法按时自行纳税申报,不属于委托其代征税款的范围。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授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灵活就业人员视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已办理税务登记、选择按时纳税并履行按时申报纳税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选择按次纳税的,应当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03
中国税务报
实践中,灵活就业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具有灵活性,但由于其创新性和独特性,在税收处理上也存在诸多风险。灵活就业企业,就业可以灵活,纳税要“正规”。
刚刚过去的3月,平台经济频频以“被处罚”、“被点名”的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3月初,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月15日央视3·15晚会点名网络招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很多行业和领域。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灵活就业的新业态日益普遍。

一般来说,在新的灵活就业业态中,服务平台和服务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灵活就业企业是他们之间的“桥梁”。灵活就业企业与灵活就业个人形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企业购买服务或委托其代理结算。
实践中,根据灵活就业企业与服务平台签订的合同内容,常见的商业模式有两种,即参与式商业模式和中间服务模式。
参与型
参与是指灵活就业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平台签订合同,直接向服务购买者提供服务。灵活就业企业与服务提供者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依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平台直接向灵活就业企业支付服务费,灵活就业企业向服务平台开具全额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
在参与经营模式下,灵活就业企业的应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服务平台。但由于目前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些灵活就业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虚构交易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一些灵活就业企业利用网络交易可删可伪造的漏洞,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隐瞒真实劳动关系,按照核定征收率较低的“个人承包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中间服务类型
中间服务型,灵活就业企业作为中介,向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加人力资源”服务。灵活就业企业根据服务平台要求,筛选灵活就业个人,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纳税、费用结算等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灵活就业企业向服务平台收取分包劳务费和项目服务费,根据项目服务费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灵活就业个人支付分包劳务费。这样,灵活就业企业收到的款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互联网+”服务费,计入灵活就业企业收入;一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由灵活就业人员结算后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实践中,一些灵活就业企业将收取的服务费和劳务费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乏虚开发票的风险。
服务型模式下,灵活就业企业与灵活就业个人之间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应根据委托协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可以包括劳务报酬收入和业务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征税,应根据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本质来判断。但实际操作中,灵活就业交易记录数量庞大,交易服务种类繁多。一些灵活就业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常不区分具体服务类型,全部按照个人承包经营中较低核定征收率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有一些灵活就业企业只签订员工服务协议,根据下游企业提供的信息结算工资。这些灵活就业企业无法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和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极大。对此,平台企业应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识别,监督交易全过程,确保应税服务真实性,防范虚开发票和洗钱风险。
薪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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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里,涉及灵活就业行业的案件高发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许多税务系统进入了严格监管的状态。种种迹象表明,灵活就业行业门槛在不断提高,合规运营是企业灵活就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在现行政策下,如何才能灵活工作,规避风险?
薪资建议你采用有税务局收税资质,四流合一的合规平台,比如薪资灵活就业平台。应特别注意:
1.业务场景合规性
真正的灵活就业场景是合规运营的基础。
2.专注于任务管理,非流程管理
应特别注意:
大权在握,不管人。外包明确,“某项任务”外包,灵活就业不管理承包人。
和解。灵活就业要按完成任务量结算,避免按“人头数”结算,更不要说加班费和绩效了。
3.签署合作和合同协议。

比如通过灵活就业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共享经济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报酬属于“业务收入”,按照业务收入纳税,说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其他人事关系。
4.全程留痕,四流合一。
灵活工资就业平台是税务机关授权的代收税款、代开业务的平台。在平台上,企业可以实现合同、发票、资金、业务“四位一体”,定期核对四位一体数据,确保所有业务在工商、税务、银行等监管下完成。,从而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5.改进交付和接受结果的证据。
虚开发票是因为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应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成果交付功能和用人企业的成果验收功能,提供完整的成果文件,而不是流于形式,比如只上传报表等。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业务的真实性,才能得到实质性的有效验证和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