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近日,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稳定就业工作,落实保障居民就业任务,安徽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就业稳定工作的若干政策》。
今年,安徽将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导向机制,加大减负稳岗工作力度,引导企业新增就业岗位,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全力以赴就业脱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守住困难人员就业底线,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小店经济”将成为城市优秀评价的重要条件。
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导向机制,安徽将建立重大经济政策和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优先选择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贫困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就业的项目和行业。
同时,进一步加大环评“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力度,对一些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限产、关停等措施。
我们还将支持国内服务业升级和扩大,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发社区就业,鼓励汽车、家用电器和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和步行街的发展,将是各类城市精品项目的重要条件。
减税、免租和退还保险费......
为加大减负稳岗工作力度,安徽将实施分阶段、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100%。2019年底失业保险基金储备期不足12个月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2020年已按原比例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直接补发,企业无需再次申请确认。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企业,免于申报确认程序,经公示后通过失业保险金缴纳渠道直接返还给企业。
企业最近一年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到生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努力降低中小企业用电、用气和物流成本。工业用电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天然气价格下调10%,为期3个月。
对租用国有企业经营场所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对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的各类创业者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租金减免。

疫情期间,鼓励地方政府对出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出租车承包费或委托管理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建设项目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记录良好的企业免缴。
引导企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安徽将对新创造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数量,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职工,或因疫情等原因无法回湖北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4万元。
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享受工伤保险政策,降低企业工伤风险。
给予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安徽将对市场主体住所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继续推进“先发证后减证”。同时,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并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聘的合格员工占现有员工的比例降至15%,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比例降至8%。
各地将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返乡创业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退出政策,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创新。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退役2年内的自主创业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就业补贴资金给予其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流动摊贩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合法经营。
为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安徽将对销售农副产品、生活用品的个体户,或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的个人,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零售业的人员予以豁免。
同时,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保留自由市场、摊点等经营网点,让流动摊贩在指定时间、指定二级道路、车道合法经营。
并鼓励电商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与平台从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问题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直播拓展网上业务。
平台工作人员购买必要的生产经营工具,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就业困难人员,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灵活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尚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