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监管法规

核心提示央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 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制定《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

北京,2008年1月20日:1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谈及非现场监管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关系,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非现场监管是为机构监管服务的,强调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和环节的综合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定量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总的来说,两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暂行办法》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监测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总结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强大协同。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收集的来源、方式和要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评价的频率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政策等的协调情况。

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监测监管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息归档四个阶段。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和职责回避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单一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并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轮换。

监管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期内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和重大事项;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价结果,以及变化趋势;监管措施建议和意见;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需要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价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已落实监管要求,落实整改,处理风险。

原则上,监管机构每年至少应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监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监管资源配置、保险业发展状况、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风险监测频率,对特定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进行专项非现场监管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根据风险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模式、风险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单独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和评价指引,相关内容较多。因此,《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机制,指导非现场监管、监测和评价的指引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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