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法检两院联合出台十五条措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核心提示映象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工作部署,4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旨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工作部署,4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全面及时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放心经营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古都安阳实现“八个率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贡献司法力量。具体措施如下:

牢固树立司法办案谦虚谨慎、善意文明规范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放心投资、放心经营,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绝不怀疑犯罪。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视为犯罪。要避免将行政处理和民事制裁上升为刑事调查,防止扩大刑事打击面。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慎重妥善处理,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意见。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引申。因签订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审慎处理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以客观的发展观,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到轻等原则。严格区分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定为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企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执行认罪后从宽处罚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定罪免除刑罚的决定。

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严格掌握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又要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坚决防止“一构成犯罪就逮捕”、“一犯罪就起诉”。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犯罪,不能采取拘留措施,不能查封账户和财产,不能查封冻结财产。

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而发生诉讼,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仍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明显超标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审查调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分财产,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营运资金和往来款项。尽可能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依法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经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执行财产刑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应对股东、企业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公司财产,处理公司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者等个人合法财产。

稳步推进涉企合规改革。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同时,根据实际办案情况,督促涉企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面推行涉企案件认定制度,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做到“先受理、先流转、先办理、重点跟踪”,防止超期办案和滞留。对涉及企业认罪认罚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做到简单快捷办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努力实现企业家的成功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加快实现企业债权。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营造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申请人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未能偿还债务但无意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应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有效纠正涉企错案。进一步加大涉企错案甄别纠正力度,依法推进涉企错案常态化、制度化。涉企案件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适用准确的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企国家赔偿案件,加强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严禁利用司法权力非法干预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名义向涉案企业举报,严禁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防控办案风险,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重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摒弃机械司法、以案办案,防止“案办了,企业垮了”。

畅通回应企业诉求的渠道。充分利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设立信访、立案、查询咨询、邮件送达等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开通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负责反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聘请工商联干部、企业家担任特邀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廉”政商关系。

完善参与企业的协商合作机制。两家法院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座谈会、研讨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对涉企重大案件提前会商研判,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及时预测和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侵害合法权益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企业”走访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企业纠纷特点,对常见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加强法治宣传。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建立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两级法院定期联合发布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标准,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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