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与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事领域。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所以对犯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观上认定与侵犯商业秘密有关,构成复杂客体侵害,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对商业秘密具有危害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这是法律对第三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即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信息或者资料是通过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获得的,仍继续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间接的,比前三种情况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其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是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的。

现实中,由于直接从权利人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通常不具备实施该商业秘密的能力,他们往往会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需要该秘密的第三人,并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商业秘密,但如果主观上有罪,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就具备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犯罪。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刑法在刑法的一个分则中统一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不同犯罪行为,所以往往会造成混乱和困惑。因此,在理论上厘清这些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加以区分,将有助于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

商业秘密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为防止他人轻易获取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而被权利人保守秘密的一切。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目的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窃取权利人的有关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以及权利人采用的经营模式、做出的重大决策,或者与权利人公司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客户的经营信息等,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必须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只为部分人所知。通过其他材料可以轻易获得的信息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

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晓,不得违反诚信经营活动。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定控制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是指行为人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指使他人非法使用权利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观认定

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仍存在较大争议,包括划分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除了第一项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主观表现只能是故意之外,其他三项都可以包括过失,例如,与权利人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得的高额利润,而不知道对方不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主观过失而非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客体是“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秘密性、经济性和保护性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传播或复制的信息。这类信息可以通过临摹或复制的方式,以文字、图案或实物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能属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客户信息等信息的范围。

第二,商业秘密是未向公众披露,其内容不为人所知的信息。这里的不为公众所知不仅指公众不知道某一商业秘密的存在,还包括公众知道某一商业秘密的存在,但无法获取该商业秘密内容的情形。

第三,商业秘密是能从成果中带来相应经济利益的信息。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一定表现为金钱,也不是一定的当前或预期利益,但必须从商业价值上反映出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同时,他人获取和使用的信息也能带来相应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作为被保护的对象,一直被保密以达到不被他人获取的目的。

从刑法理论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实有犯罪,要求其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商业秘密属于抽象信息,其能带来的具体利益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损失带来困难。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两种结果来确定,即直接经济损失或非常直观的重大损失,包括: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行为人本人取得的属于权利人的收入,数额认定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行为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直接损害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市场竞争力,导致后期收入或者生产经营受到重大损害或者破产。因此,判断本罪中的“损失”不仅要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侵犯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综上所述,从刑法列举的多种行为方式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除了第一项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主观表现只能是故意外,其他三项都可以包括过失。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理论上很难判定,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危害。

三:案件流程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QY公司是厦门一家专注于搭建网页游戏平台,运营页游产品,主要服务于网络游戏市场的公司。旗下拥有多款知名页游产品,月收入数千万。2015年12月,QY公司营销人员在市场上发现,有人投放的一则广告使用了QY公司独家代理的某网络游戏中的游戏人物,版面广告一致。经调查发现,该广告来自BH公司。经司法鉴定可知,BH公司网站的网页界面、架构和源代码与QY公司网页界面、架构和源代码的样本内容完全相同。

四、昌浩经典商业秘密律师分析

经进一步核实,侵权公司的运营、美工、商业人员均为QY公司员工,于2015年左右离职。离职前可以直接掌握或接触QY公司保密的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被告利用非法获取的QY公司网络游戏平台的技术商业秘密,推出覆盖涉案服务器管理系统、营销用数字平台、游戏平台的实质相似的支付中心,抢夺QY公司在页游领域的市场份额,造成QY公司游戏玩家持续流失,经会计审计评估损失为6264197.10元。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窃取并使用QY公司的商业秘密。2016年1月4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了厦门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五:两高标准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信息及其源代码的有效保护”。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认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为权利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受权利人自身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专有权,自身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标准。其中,扩大了入罪情节,包括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和征求意见期间的各种意见,定罪数额调整为“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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