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如何平衡离婚的自由和限制?
限制离婚自由时考虑哪些因素?

这些因素的影响有多大?
边肖发现了以下关于不判离婚的判决文书
不仅充分考虑了一些限制离婚的因素
提出了很多劝诫和希望
值得阅读和品味。
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初冀0607第468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经人介绍,在某种认识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的认可;婚后双方要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管理家庭生活中,对彼此和家庭负责,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孝敬父母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夫妻为琐事争吵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的本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性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双方应该互相鼓励,共同努力解决,而不是单纯以个人的情感得失来进行不当的宣泄,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的影响,以免伤害感情。
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故应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对于双方的矛盾,应区分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全部归结为夫妻关系而采取离婚。现在原告又要求离婚,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法规定的严重情形导致两人关系彻底破裂。
原告和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多想想日夜操劳的老人,多想想需要家庭和谐和温暖的天真无邪的孩子,反省自己,克服自己的不足,冷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初鲁1322第901号判决认为:
有人说:“夫妻是什么?爱一辈子,吵一辈子,忍一辈子,这才是夫妻。”毫无疑问,这些话是有道理的,夫妻之间一定要相互理解、信任、尊重、包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然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只不过是理解和信任的问题。如果原告和被告能够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是有和解的可能的。而且原、被告年近六旬,已经登记结婚32年,子女也各自组建了家庭。回顾夫妻二人共同度过的风雨历程,要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共度晚年。原告虽诉请离婚,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证据,不能证明原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初冀0821第1012号判决认为:
原告和被告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卸责任,把孩子当成累赘。这种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不应该提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双方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冀211民初字第143号判决认为:
结为夫妻,相亲相爱。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和睦相处。生一个孩子,安博轩,刚满10岁,正处于身体和性格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原告与被告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相识10多年,不容易。双方都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要珍惜这些年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克服和改正自己的问题,多理解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解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谐的话。尤其是,如果被告能够克服冷漠、不善沟通、脾气内向等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多一些体谅和理解,如果原告能够记住她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感情,对双方老人的承诺,对子女学习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的困难,原告复合还是有可能的。且被告安某某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达不到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标准。故万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动词 (verb的缩写)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永第217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起,因被告在原告手机上看到他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产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信的理解。收图和夫妻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如果他有什么想法,应该和原告好好沟通,而不是长期引发矛盾。原告要耐心解释,照顾对方情绪。同时他也要关注他们,有想法就改。本案双方的冲突不是因为重大原则。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沟通,双方都有可能和好。据此,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不及物动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初第3739号判决认为:
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是对彼此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承诺,双方都要付出艰辛努力,认真经营,承担家庭责任。和谐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因琐事产生矛盾是生活的常态。双方要理性面对,正确解决,但离婚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最好办法。双方要本着对自己和孩子负责的态度,积极面对,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太多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的是非之争,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反而容易造成彼此之间的隔阂和误解。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予对方温暖和安全感,是夫妻相处之道。需要指出的是,法庭不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足够的证据不代表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的感情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的关系也不能长久。

希望被告刘某某能充分重视原告赵某佳的诉因,有则改之,无则励之,以实际行动加强与原告赵某佳的感情沟通。原告赵某佳也应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被告刘某某维护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综上所述,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已达到完全破裂且不可挽回的程度,故原告赵某佳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国初字第00387号判决认为:
婚姻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目前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照顾。所以夫妻双方都要珍惜彼此的感情,同时也要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俗话说,家里一切顺利,双方提到的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双方应理性正确对待,以有利于家庭和睦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这是理性的,对家庭有利的选择,而不是一出现问题就用离婚来解决。况且双方都已经经历过离婚,要谨慎对待婚姻家庭。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与长辈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双方要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共同创造自己幸福美好的生活。鉴于原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不允许原告张某佳与被告金某离婚。
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初字第2064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人生艰难,十有八九会出问题。人到中年更要珍惜命运。婚姻中出现误会和矛盾后,双方要相互沟通理解,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避免草率离婚。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民初0722第1058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结婚20多年,子女即将步入社会。双方都经历了那么多人生的风风雨雨,这么多年的患难与共,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在生活中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这些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尤其是考虑到孩子即将高考,夫妻双方都要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健康的家庭氛围。所以,只要双方都能改正自己的缺点,互相理解,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孩子着想,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
X.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初湘702号第2962号判决认为:
李和舒是沅陵的老乡。他们在常德白鹤山相遇,彼此欣赏,相恋,最终牵手结婚。另外,婚姻期间,父母互相帮助,公证足以表明心意。虽然生活有些落差,但是感情没有断。两个人可以风雨同舟,互相欣赏,互相学习,互相包容,一起延续爱情,一起变老。在此,本院对李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XI。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华民国初岳2072第8234号判决认为:
本案中,经人介绍,原被告与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结婚,两人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他们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生下了儿子梁,理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久而久之,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尤其是2013年原告经营失败后,双方缺乏沟通,不肯退让,导致矛盾不断积累。原告、被告未能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放任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受损。这是由于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理解和宽容,以及有效的沟通和交流。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故法院认为双方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一个家庭要靠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系:作为丈夫的原告,要关心和爱护妻子和孩子;作为妻子的被告,她应该关心丈夫,体谅丈夫的难处。夫妻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增进沟通,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生活。
十二。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国初年鲁1502年第6379号认为:
经人介绍,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两人已同居十年。客观上可以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在家庭生活中处理一些事务的方式和方法不同,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影响夫妻关系。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是夫妻感情和睦,家庭生活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所以,当婚姻出现裂痕,出现危机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同存异。当事情发生时,他们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力寻找弥合感情鸿沟的有利因素,尽力克服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他们应该尽力挽回,而不是轻言放弃,这样才能达到抛弃过去,复合的理想效果。以分居或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是不可取的。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难得的缘分,应该珍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列的法定条件,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十三。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于第00782号判决认为:
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确实对夫妻关系有影响,但未达到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给双方的寄语:古人云,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做任何决定,更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人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面对困难,我们需要的是积极的生活态度,而不是逃避。恋爱虽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十四。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港民子楚第00367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恋爱3年左右才登记结婚。他们婚前很了解,感情基础很扎实。婚后,他们感情很好。冲突的发生是因为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双方都是50岁左右的中年人。他们一起经历了近30年的生活,一起品尝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一起见证了彼此最青葱的青春。这些既是缘分,也是分享。古语有云,“少年夫妻,白头偕老”,希望双方都能彼此珍惜,这样夕阳才能不一样。故本院认为,原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恋爱虽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山东高院孝感读书案
图片/Bug创意
编辑/全国妇联网络中心流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