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耕耘土地会随之而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直面社会热点难点,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处处彰显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那么,民法典对传媒业的影响是如何体现的呢?小田心今天就来告诉你!
第一,民法典总则对传媒业的影响
“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民法典各部分中起主导作用。从文本上看,《总则》对媒体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五章“公民权利”和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媒体活动的纲领性要求。
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宗旨被写入民法典,实际上构成了对媒体活动的纲领性要求,即新闻传播活动应当注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传播要素的内涵。这对于媒体活动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意义,也可以为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
2.公序良俗等原则是媒体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也是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价值宣示”和“判断规范”双重法律性质的公序良俗原则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影响最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新闻传播活动的动机、内容和结果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3.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是媒体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关于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的规定.....这些民事权利的确立,体现了民法典中“人民”这一名称的本质特征和保障民事权利的核心功能,也要求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主体都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新闻媒体也不例外。一旦侵权,将承担第八章规定的民事责任。比如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是对一般民事主体的约束性要求,也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侵权的必然要求。
4.保障民事主体的意志表达是媒体活动的重要规范。
在媒体活动中,规避法律风险,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尊重相关民事主体的“意志表达”:一方面,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采访对象的意志表达,不得夸大、缩小或者歪曲事实,操纵采访对象,禁止编造、制造新闻;另一方面,编辑在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原稿件的意图,如记者采访、读者来信来稿、新闻评论、专家解读等。他们可以合理地对其进行编辑,但不能存在“意图瑕疵”,除非后者同意或者后者放弃相关的意思自治权利。
第二,民法典人格权对传媒业的影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尊严的规定,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民法典创新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制度缺陷。个性编辑对传媒业的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人格权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媒体的发展和创新。
民法典列举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界定了一般人格权。这种规定使人格权保持开放性,与时俱进。鉴于声音的巨大商业利益,第1023条第2款将声音权视为一般人格权。今后,媒体在进行声音模仿秀和语音合成时,应考虑声音利益的保护。随着传媒业新技术、新形式的出现,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人格权。
2.为了给人身权请求权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媒体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人格权请求权是“面向未来”的请求权,可以防患于未然。根据《民法》规定,受害人受到媒体侮辱、诽谤,名誉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任何时候。媒体在传播信息时需要更加谨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3.规定人格权侵权的认定因素和免责事由,为媒体进行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提供保障。
人格侵权的认定应考虑人格权与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益的平衡。《民法典》规定了认定侵犯人格权的六个要素,即职业、影响范围、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和后果。这种立法模式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民法典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侵犯人格权的免责事由。媒体引用这一豁免的前提是:第一,需要证明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揭露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保护突发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权;第二,要证明是“合理使用”,比如在脸上打马赛克,用假名。
4.姓名权的扩大和保护有利于保护媒体从业人员的姓名权。
根据民法规定,如果媒体从业者能够证明自己的头衔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如TFBOYS、火箭少女101等,并与特定的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就可以获得其姓名、名称的保护。
5.为媒体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划定界限。
《民法典》第1018条直接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对肖像侵权的“营利性”要求,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规定“为进行新闻报道,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是必然的”,可以作为肖像侵权的免责事由。如果媒体在报道2019年度汉字时使用了中国女排的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首次回应深度伪造技术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民法典中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对于防止假新闻频发、规范传播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媒体在制作照片的p图和视频的AI变脸时,要注意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在肖像权许可合同的解释和解除上,民法典更注重对肖像权人利益的保护。媒体与当事人签订肖像许可合同时,应尽可能细化相关定义、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分歧。
6.明确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在注重保障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从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角度对媒体职业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当媒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职业行为影响到公民的名誉时,免于被追究责任。媒体应当尊重新闻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对内容的核实义务,避免使用侮辱性词语,减少对公民名誉权不必要的侵害。
从内容来源渠道、是否追究纠纷、时限、与公序良俗的相关性、名誉受损的可能性、媒体核实能力和成本等角度进行分析。,民法典规定了确定媒体合理审计义务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中界定特定现实人物原型的,需要审查相应的内容,禁止含有侮辱或者诽谤的内容,或者取得原型的授权和侵权免责,以规避法律风险;否则将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比如电影《亲爱的》的女主角原型,因为不满电影改编中“向别人下跪”和“与别人睡觉”的情节而提起诉讼。
7.强调隐私权和媒体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在知识媒体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媒体机构的核心资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2019年9月,工信部以陌陌公司一款名为ZAO的AI换脸APP涉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为由,约谈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组织自查整改。针对新技术环境下暴露出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人格权民法典》专门编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共八条,构建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体系。
第三,民法典侵权责任对传媒业的影响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其中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规则也适用于侵犯人格权。与媒体行业密切相关的有以下两个部分:
1.网络侵权规则
优化网络侵权的程序。
(1)明确通知的条件。
为防止恶意投诉对网络平台造成损害,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民法典》规定,因错误通知给相关主体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媒体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应重点审查其是否提交了侵权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
(2)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通知应当及时转发。其次,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体现了灵活包容的立法思路。
③反通知
如果收到转发通知的网络用户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关声明,但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其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网络用户的陈述和辩护,并确保正当程序。
④二次转让通知
用户提交声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立即中止之前的措施,而是将声明转发给给予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⑤恢复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规定了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强调“明知”和“未采取必要措施”,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判断“明知”很难举证。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明知”客观化为“应知”。民法典吸收了这一标准,将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2.自我意愿风险规则
自担风险条款是民法典中新增的条款,旨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强化自担风险意识,鼓励开展文体活动。根据《民法》规定,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时,如果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可以鼓励人们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斗争。
此外,对于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的媒体机构,因活动组织者履行保障义务存在瑕疵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比如2019年浙江卫视综艺节目《追我》录制时,艺人高以翔猝死。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节目组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民法典契约对传媒业的影响
民法典共有五百二十六条,其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对传媒业至关重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媒体通过电子合同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越来越普遍。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加速传媒行业电子合同的进程。
2.电子合同签订的主体范围从“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各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媒体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明确。
3.第一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4.定义了电子合同目标的交付时间和建立地点。
5.传媒业如何应对民法典的新要求?
1.完善与民法典配套的媒体立法体系建设。
中国的许多媒体立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但它往往侧重于政府监管,这不足以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民法典强调保护私权,划定了政府公权力规范行使的边界。我国在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修改《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民法典精神,处理好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
此外,应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经验,从事实判断入手,在认真考察现状的基础上再启动价值判断。
2.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裁判规则。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研究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细化民法典条文的内涵,充分发挥其在实践中的有益指导作用。
民法典中一些与传媒业相关的条款在适用时仍会存在各种争议,比如人身权因违约而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新闻报道的主体如何判断等。因此,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法院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在个案中确立裁判规则,丰富和发展民法典的内涵,将成为未来的新常态。
3.完善媒体合规制度。
合规制度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民法典对媒体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全面加强所有媒体流程的合规管理。在组织和人员建设方面,应设立法律部或招聘专职法律人员,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网络安全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版权管理制度、人身侵权审查制度、网络投诉审查处理制度、人工智能算法管理制度等。在媒体制作和交易中,要注重合同设计和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纠纷发生。在技术支持上,要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投诉处理、侵权认定、主动维权等方面。

田心说
在阅读这部分知识时,大家要注意理解重点。我们的重点是“民法典对传媒业的影响”,而不是“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如果你的重点是后者,对于正在考新传记的你来说,无疑是本末倒置。知道了这些,你就不会觉得难记了。
今天要学的就这些~
如果你还有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在评论区随意讨论~
参考文献:[1]民法典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影响,蔡飞[2]民法典对传媒业的影响及其应对,郑宁[3]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者“合理查证义务”的研究[4]约束与保护——记者关注民法典的两个角度,王[5]《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