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馆卖“拍黄瓜”被罚元,规范经营怎能一罚了之

核心提示近日,媒体报道安徽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相比区区一盘十元左右的拍黄瓜,这5000元的“天价”罚款让不少网友替店老板喊疼,但也有很多网友认为黄瓜虽小但食品安全事大,对违法食品经营理应严格依法处罚。

近日,媒体报道安徽多家餐馆因无冷食经营资质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相比一碟10元左右的黄瓜,这5000元的“天价”罚款让不少网友为店主叫苦。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黄瓜虽小,但食品安全大,非法食品经营应依法严惩。此事迅速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500的罚款只是法定金额的1/10。

从单笔罚款金额来看,餐馆老板可能至少要卖出1000片黄瓜才能赚到这5000元罚款,尤其是考虑到严峻疫情防控下的餐饮业现状,实在令人痛心。不过有些网友说的也很有道理。潮湿的夏季,气温高,各种食物极易腐败变质,尤其是未经高温加工的生冷食物。稍有疏忽,吃坏肚子的概率更大。消费者面临的这些食品安全风险也必须考虑。

因此,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将成为餐饮业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食品安全法规中,即严格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销售黄瓜、凉拌西红柿,需要取得相应的凉拌食品许可证,而取得该许可证需要经营者满足相应的环境卫生、加工设备和管理制度要求。

一旦超出食品许可范围经营,处罚也很严厉: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最近几天,在安徽的几次处罚中,被处罚的餐馆都是通过网络外卖非法经营被处罚的。那么,规定不同吗?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网络食品生产者超出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或者网络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这样,安徽的处罚不仅没有冤枉这些老板,甚至充分考虑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只按照最低罚款标准的1/10开了罚单,所以不能说已经属于“从宽处理”。

罚款不应该是执法的终点。

无论是网友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还是相关法律法规,这5000元的罚款都不能说不合理,不合理。但《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初犯不罚”,“谁执法谁守法”和“过罚相当”等原则也是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执法部门在严格执法的时候,难道不应该提前向这些辛苦的小老板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在开罚单的时候更加人性化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小餐馆之所以超范围经营一些简单的生冷菜肴,并不是恶意逃避监管。一方面,这些简单易做的家常菜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市场需求量很大。另一方面,对于小商家来说,冷食牌照对场地和设备的要求相对较高。

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解决小微餐饮行业面临的这种经营困境?

笔者注意到,在安徽省有一部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其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新意的“小餐饮”概念——有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固定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陋。《条例》对这类“小餐饮”的经营要求相当宽松,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但美中不足的是,虽然《条例》本身并没有限制“小餐饮”从事外卖,但《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小餐饮”从事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但无论如何,安徽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是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向,也是罚款之后值得监管部门思考和解决的根本问题。

作者简介

夏海龙律师执业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具有传播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重专业背景。他专注于各种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如公司商标、品牌、商誉、商业秘密等。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网络犯罪防御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上海诉讼实践经验。此外,夏海龙律师还担任多家主流财经媒体的法律评论员,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解读行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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