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产业基金

核心提示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创业创新,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创业创新,进一步规范宁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宁波市政府设立、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运营。

第三条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医疗卫生、工业互联网、“5G+”产业、数字经济、智能物流等宁波新兴产业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规模。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宁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产业投资集团为成员。其主要职责: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审批拟参股项目的方案;审批引导基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审批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监督和指导基金投资进度和质量;评估指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和效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基金的运作,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指导基金参与计划阶段的项目计划;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宁波市产业投资集团设立,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机构,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形式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的运作、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

宁波产业投资集团履行引导基金投资人职责,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组织基金托管银行招标;经管委会授权,组织咨询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参与子基金的申报、执行、变更和退出计划,跟进投资项目的执行和退出计划,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审批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考核,拨付年度管理费,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设立独立的咨询评估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拟参股项目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提供意见和建议;提前介入和指导重大项目或前沿项目。

顾问委员会设有专家库,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创业投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实行动态管理。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

第三章阶段参与

第九条阶段参与是指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或通过增资参与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与基金阶段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宁波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备案;

认缴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投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投资形成的股权年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

管理团队稳定,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增资方式参与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当以原价加入创业投资企业。

第12条组建阶段参与子基金的一般程序:

准备。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筛选阶段参与的申请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制定拟参与子基金的设立计划。

审查和宣传。审查委员会将审查参与份额的子基金计划。方案批准后,将在市级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示1周。

深思熟虑并做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引导基金认购1亿元及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认缴资本不足1亿元的,由市政府授权的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的25%,且不能是最大出资人。全市各级财政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额的35%。引导基金参与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须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参股子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参与子基金的认购规模,对全市企业投入的资本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或参与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50%,对全市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入的资本不低于引导基金或参与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5%;

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0%;

原则上不允许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参与型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投资上市公司;

开展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投资股票、期货、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以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投资;

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以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任何第三方;

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风险投资企业;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参与子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不得干预其日常运作。如果参与的子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优先于其他投资者、退出合伙企业、公开转让出资份额、经营期限届满或破产后清算退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适当时机完成出资份额的退出。股权子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向引导基金清偿。

第十八条参股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股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在引导基金投资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2%年累计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统一由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子基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股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的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的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股权,按照上述确定价格的原则公开转让。

第19条参与型子基金之合伙契约或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参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原则上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合伙企业,除非参与子基金规模不缩减;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采取退出等处置措施;

第18条规定的转让价格。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或者企业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不经其他投资者同意,报宁波产业投资集团审核后选择退出:

子基金设立计划批准后超过1年,其他投资人未按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引导基金资金划入股票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股票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参股基金运作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

发现其他危及参与子基金安全的退出情形及其他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期参与子基金退出程序是: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参与子基金的退出计划,拟定退出收益,经宁波市产业投资集团审核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股权参与基金出现亏损、清算等非正常运行情况时,其退出方案经顾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退出。

第四章后续投资

第二十二条跟投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城市早、中、早期创新企业的联合投资。

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投资于宁波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一年内可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申请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对后续投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报宁波产业投资集团审核实施,同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条件与创业投资企业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且只能投资一次。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鼓励区政府投资基金跟进投资。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6年内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退出方案,经宁波市产业投资集团审批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SASAC备案。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应当在后续投资协议或者章程中约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在引导基金之前退出后续投资企业的股权。后续投资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后续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引导基金投资后购买引导基金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所报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和统一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按照上述确定价格的原则公开转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投资平台、产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后续投资。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投后管理档案、设立项目观察员、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加强投后管理。,从而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预警,确保引导基金投资活动风险可控。投资产生的风险应按照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宁波市产业投资集团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托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区域和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引导基金的安全运行。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和资产核实,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末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运用的信息,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共财政评价体系要求和创业投资行业运行特点,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子基金投资企业。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引导基金承受特殊风险和规避尽职调查的机制。

第四十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参与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跟踪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授权的专项或重点项目,由管委会另行研究实施。

与国家和省有关基金合作设立的参股子基金管理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另行补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参股和后续投资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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