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控告是我们党听取党员和群众的声音,依靠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为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从严治党中的基础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推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刻理解《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我们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的部分同志对《规定》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编辑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根本的政治要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新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贯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全过程。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中共中央《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体现。是党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极强,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规定》。这是党中央为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则,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慎行使权力、严格自律的一贯要求,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法规的领导权在党中央。处理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工作,也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次,党中央制定《规则》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申诉控告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总结处理申诉控告工作的实践和制度创新,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项制度, 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控告申诉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专门监察机关的作用,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于处理控告的全过程。在指导思想上,《细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方面,《规定》第三条强调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受理方面,《细则》第十一条明确提出,控告、申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领导。在处理方面,《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加强党委对处理控告重要环节的审批。在综合运用方面,《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举报投诉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普遍性、新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做好工作的决策提供参考。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实施细则的根本保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实践证明,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实施责任制条例》,党委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实施负主要责任,领导、组织、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实施。党委要按照中央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执行规定提供有力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严格执行《规则》,依法依规处理控告,充分发挥处理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作用。
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员和群众行使监督权,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控告申诉工作规则》把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作为重要的立法宗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控告申诉的重要原则。通过界定申诉控告受理范围,畅通申诉控告渠道,规定控告人权利,保障监督权利,为党员群众监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激发了党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明确控告和申诉的受理范围。这是党员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的前提。一方面,《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纪检监察机关下列三种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一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行为;二是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公正用权、廉洁从政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按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规则》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只列出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名称,没有实质性内容。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一方面,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规则》第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应当予以接收: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向纪检监察机关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