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制度的比较研究

核心提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集体土地中先后实行过农业集体经营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两种农业制度。目前,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实行的新型农业制度改革。与这两种农业制度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一.与农业集体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在集体土地上先后实行了农业集体经营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种农业制度。目前,家庭农场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实施的一种新型农业体制改革。与这两种农业体系相比,它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与农业集体经营制度的比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如果团队生产中劳动测量和劳动监督不完备,团队成员必然会出现偷懒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要克服团队生产中的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必须引入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监管有自己的成本,监管者也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赋予监事剩余索取权,以克服监事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农业生产中,由于作业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时有发生,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不同步,农业劳动的立竿见影不一定能马上得到回报。如果采用集体管理,每一个农业劳动环节都需要监督员进行及时的测量和监督。即使剩余索取权归监督者所有,计量和监督的成本也会大于剩余索取权的收益,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如果农业生产采用家庭经营的方式,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之间具有一定利他假设的互惠性,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目标和一致的行为。劳动的付出和收益以及劳动的剩余索取权都属于家庭成员本身,所以劳动的计量和监督就变得多余,农业家庭经营的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自然,农业集体经营的效率比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低。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1978年,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模式22年。虽然良好的初衷是改造封闭落后的小农经营的农业生产关系,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尽快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高估了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大规模实行人民公社的过程中,忽视了农业集体经营的内部激励和内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结果事与愿违。农业集体经营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带来了集体经营的低效率和农业生产的低水平。

苏联和中国是农业集体经营的两个典型代表。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后,都采取了高度集中的农业集体经营体制。苏联实行集体农庄制度,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辩证地看,社会主义制度建成后,农业集体经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存在理由。高度集中的农业集体经营为两国的工业化提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也为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增长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在农业集体经营体制下,过分强调集体生产,排斥家庭经营,脱离了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现状,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

在农业集体经营体制下,实行劳动者集体劳动,按工分和劳动定额进行日常管理。劳动力的努力程度和劳动结果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多做少做都一样”“做好做坏都一样”。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业生产。事实证明,无论是人民公社制度还是集体农场制度都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两国都在后来的改革中放弃了农业集体经营的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比集体农业经营有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和商业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与农业集体经营体制相比,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模式,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

家庭作为生产、决策和分配单位,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鼓励兼容的特征。蔡芳、王德文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生产决策的自主权,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分工可以有效减少外部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家族企业决策方便及时,信息共享,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成本低;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生产和市场风险,分享生产收益,避免劳动计量、结算、监督等成本。劳动投入和劳动报酬可以形成正向激励,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业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家庭经营效率得到迅速提高。林毅夫认为,从1978年到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6.89%。武玉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率可以达到75%。与集体农场相比,家庭农场突出了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优势。除了制度优势,从农业产业特点和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来看,家庭经营是最有效的农业生产方式。

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资源,它们有自己的生长规律。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日照等客观自然条件,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受一些外部条件的制约,农业生产空分散,不确定因素多,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不同步,劳动计量和监督难以进行,客观上要求一种没有计量和监督的生产组织形式。家庭本身是有生产力的。家庭成员有着高度一致的共同目标,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为了共同的目标,他们会尽力做到物尽其用,生产效率高。

有学者认为,家庭经营必然带来小规模经济,但不能实现大规模生产。其实家庭经营不等于小规模经营,也不一定是小规模生产。和规模并不矛盾。国外很多大型农场都采用家庭经营。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只要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家庭经营的规模也可以通过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制度改革来实现。事实上,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基本模式,从古至今从未中断过。它既能适应传统的耕作技术,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它既可以存在于自然经济中,也可以存在于商品经济中。既适合小规模分散管理,也适合大规模管理,适应性强。

从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采用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正如有学者分析的那样,美国人多地少的农业是以私有土地为基础的农场体系,99%的农场都是家庭经营的。日本人多地少,也是以私有土地为主的农业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99%;在人口相当多的法国,80%的农场由家庭劳动力管理。即使在巴西这个发展中国家,农业也是以家族企业为主,80%的农产品都是小地主和农民生产的。可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对世界各国农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适应农业发展规律的正确选择。

二。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比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业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经营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1984年,中国粮食产量历史性地突破4000亿公斤,实现了粮食自给,基本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从2004年到2013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十年增长,2013年粮食产量达到6019.35亿公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充分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均田”的土地分配模式带来了土地块分割、碎片化的问题,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前具有一定小农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1.“均田”的土地分配模式带来了地块分割和碎片化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分配,大部分地区以农村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不仅人均耕地面积要平均,土地质量也要公平。一般以距离和脂肪匹配,使得农村承包地地块分割严重,土地细碎化问题突出。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1984年,我国农民平均拥有耕地8.35亩,分散在9.7块地上,平均每块地0.86亩。土地细碎化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规模小、生产成本高、耕地浪费多等。郭喜宝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经营规模小。土地经营规模小,使得生产的农产品数量有限,只能维持农民温饱,难以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弃农打工现象普遍;土地经营规模小,导致耕地资源大量浪费,因为土地的破碎化、条块化使得田间道路、田埂密集,大量耕地流失。成都农地改革试点的数据显示,如果这些土地能够集中利用,至少可以增加10%的耕地资源。土地经营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土地的合理规划和整治。小农户经济实力弱,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经营规模小,不利于现代农业技术的实施。农民缺乏引进农业高新技术的动力,制约了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2.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带有一定的小农性质。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由于平均分配土地,每个农业家庭的生产规模都很小。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前,小农经济的生产性质是明显的。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户籍制度授予的,而不是居住权的收益,所以往往可以用“农民”、“家庭”来代替。据此,“平均农田到户”形成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可以称为小农经营。小农经济是在经济属性上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的商品化水平低,生产的农产品以自用为主,很少进行商品交换。单纯的农业经营并不能带来更多的收入,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依赖于非农劳动或者兼职收入。

从组织特征上看,小农是家庭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体。家庭成员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几乎没有员工操作。从行为特征看,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决策缺乏市场意识和现代管理意识,主要依靠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实现自给自足和维持稳定的家庭生活已成为小规模农户的主要经营目标。虽然小农经营为农民提供了生存保障,但却无法提高农民的财富和生活水平。在我国二元经济明显、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条件下,有效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和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日益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羁绊。

农场相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主,但有两个优势:一是家庭农场可以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利润。其次,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农相比,家庭农场更强调商业化经营,可以增加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符合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特征。

1.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经济学对规模经济的解释是用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变化趋势来解释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认为,规模经济是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一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生产的平均成本在一定区间内下降,那么可以说这里存在规模经济。也就是说,在给定的条件下,随着生产规模的适度扩大,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关于农业的规模经济,许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养殖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0%以上,农业经济效益25%以上。

Tanetal对江西省331名水稻种植者的实证研究证实,增加一英亩土地的种植面积可以使单位产量的生产成本降低1.4%。徐青通过对河南、吉林、江西、四川、山东五省的小麦、玉米和水稻这三种主要粮食作物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每增加一亩土地经营面积可以带来2%-10%不等的降本效应。

农场通过承包、租赁、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的集中,达到农场经营所需的适度规模。可以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规模小、土地细碎化的弊端,形成农业的规模经济。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减少土地分割造成的土地浪费。黑龙江省克山县新兴村实行土地连片规模经营后,消除了各耕地之间原有的道路、界限和“壕沟”,增加耕地500多亩,年增收20多万元。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生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增加农业产出,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增加农业利润,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为什么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主张土地规模越大越好,但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家。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在中国1.98亿农业生产经营者中,有1.67亿纯农民。如果全部规模化经营,剩下的农民安置就成问题了。第二,家庭农场的发展要建立在很多农民转移到非农领域,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原因,转移到非农领域的农民并不是特别稳定。从全国来看,自愿流转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民不多,家庭农场规模也不可能特别大。

第三,从家庭农场经营者本身的成本收益分析,由于家庭资本有限,他们不愿意经营一块特别大规模的土地,因为受到投资、就业等因素的限制。根据罗燕对晋安区的调查和计算。当当地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为2.3公顷,户均为8.4公顷时,可以实现家庭农场的合理规模。4.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农场经营必须有一个适度的规模,才能达到最高的单位面积产量,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农业经营规模与劳动者的经营能力相适应。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劳动者的管理能力,就会出现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等问题。虽然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不会很大,但相比传统的“平均农田到户”的小规模经营,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符合中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

2.商业运作的优势。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一家一户的农业小生产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形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少用来交换商品,具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小生产方式,具有孤立、分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小农经济的自给、封闭、分散,排斥了生产资料的积累、合作和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与小农相比,家庭农场不仅规模大,而且商业化,这是区别于小农的重要特征。从经济属性来看,家庭农场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农产品的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是完全自给自足。

从行为特征上看,家庭农场经营中虽然家庭成员是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但由于经营规模大于小规模农户,通常会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从业人员。从组织特征来看,家庭农场会通过一定的契约形式,与土地流转户和从业人员形成租赁或雇佣关系。有的地方会引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组织形式,使家庭农场在组织形式上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丰富,更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从经营意识来看,家庭农场的特点是商业化和集约化经营,因此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管理意识,不断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提高专业化和商业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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