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核心提示作者 / 张德荣 李斌 阮笛裁判要旨勤勉义务要求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在不涉及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案情简介一、海之杰公司系

作者/阮迪,李斌,张德荣

裁判要点

勤奋需要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该采取的合理谨慎。在不存在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案例简介

1.海之杰公司是由阿齐兹·本·阿卜杜拉兄弟投资的全资公司。Gabe自2011年1月起担任海之杰公司总经理。他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和规定以及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2011年1月8日,翔辉公司给海之杰公司传真了一份合同复印件,主要写明翔辉公司向海之杰公司订购男士长袖衬衫,交货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加布代表海之杰公司在合同上盖章。

3.为履行上述合同,加布代表海之杰公司与金旅公司签订了布料采购合同,并带领工作人员采购平布。经向阿兹兰·本·阿卜杜拉兄弟公司请示,海之杰公司生产了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男士长袖衬衫。

4.厚祥汇公司验货时提出衬衫包装纸箱层数不够,吊牌厚度不够等问题。,所以它拒绝提货。后来海之杰公司联系不上祥辉公司,衬衫也没有销售成功。2014年3月,加布从海之杰公司离职。

5.海之杰公司以加布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加布赔偿海之杰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加布签订衬衫供货合同、购买原材料均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终审判决驳回了海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律师

加布作为海之杰公司的总经理,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海杰公司赋予总经理广泛的权力,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涉案交易均为加布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未超出海之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审判决认定加布没有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实践经验总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前者主要审查公司高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自身职能范围;后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一个普通谨慎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合理谨慎的标准来评价高管的行为。具体标准主要包括:

1.公司高管是否诚信行事;

2.是否符合类似岗位一般专业水平人员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行为选择和注意义务;

3.涉案行为是否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等。

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或者在与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以此作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判断高管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依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客观上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不一定导致其违反勤勉义务,也不一定导致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处理公司事务时,公司高管首先要注意不要越权行事。其次,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应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保留相关决策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案件审理阶段“本院认为”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关于加布是否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应对海之杰公司在涉案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海之杰公司的具体诉请和依据的事实来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布在履行总经理职务期间获利,因此实际上针对的是加布违反勤勉义务而非忠实义务。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加布在海之杰公司涉案交易中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是否应对海之杰公司在涉案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是原则上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纵观公司法的实践,勤勉义务要求一个普通的谨慎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合理注意,这是通过实践逐渐总结出来的标准。面对市场上千变万化的商业交易实践,如果要求每一个商业判断都是正确的,其结果将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过于谨慎,甚至裹足不前,贻误交易机会,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最终不利于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实现。特别是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存在冲突,可能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加布作为海之杰公司的总经理,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从海之杰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来看,海之杰公司已经赋予总经理广泛的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权限。所涉及的交易,包括海之杰公司与翔辉公司签订衬衫供货合同、与黄冈金旅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在广州购买平布等,均为加布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未超出海之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审判决认定加布没有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第一,在涉案衬衫生产之前,海之杰公司曾询问其股东阿齐兹·本·阿卜杜拉兄弟公司。无论Azilan Bin Abdullah Brothers公司对请求进行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审查,都能证明其对海之杰公司生产涉案衬衫的行为知情。根据原审海之杰公司证人的证言,涉案衬衫未能销售的原因是翔辉公司因对包装和吊牌有异议而拒绝收货。原审判决认定该衬衫不能成功销售是因为翔辉公司未验货,或者是因为翔辉公司已停止经营,这是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关于加布在广州任职期间购买的坯布,由于海之杰公司提交的损失价值评估报告的保险评估机构不具备坯布质量鉴定资质,根据评估报告不能认定涉案坯布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证明加布购买坯布造成了海之杰公司的具体损失。海之杰公司虽主张加布违反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等制度,存在虚假陈述、推卸责任等情况,但未提供相关财务制度等证据。因此,原审判决加布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与艾哈迈德·加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640号]

阅读延伸

裁判的第一点

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勤勉、谨慎地管理公司事务,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表现出的关心、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努力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

案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春花等人与吴小虎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2010浙商终字第37号]认为:

本案是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赔偿纠纷。所谓勤勉义务,又称良好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勤勉谨慎地管理公司事务,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表现出的谨慎、勤勉和熟练的态度履行职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努力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西山泵业公司管理层在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未对库存进行有效盘点,账面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未进行有效核对,财务账面库存数字未能真实反映实际库存情况。以上内容表明,在西山泵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公司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西山泵业公司出现账实不符、存货短缺的情况。据此,西山泵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上述公司的不足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第二点

根据商业判断的规则,公司高管在商业上做到最好。即使公司未能实现其经营计划,也将被视为已尽勤勉义务,高管人员无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李福根诉陆新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杭终字第1212号]认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财产利益的事实。公司有权解除被告的总经理职务,因为被告在经营中尽了最大的能力和努力仍不能使公司的生产和销售继续下去。根据商业判断规则,由于被告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即使公司未能实现其商业计划,被告也不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对股东了。

裁判的第三点

基于公司业务经营的复杂性及其经营决策的特点,应当参照商业判断规则考虑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作出经营判断的执行董事与该判断的内容无利害关系,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当时所掌握的相关经营判断信息是充分、适当和可靠的,其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的,应视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义务。

案例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波等人与等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皖01第7360号]认为:

基于公司业务经营的复杂性及其经营决策的特点,应当参照商业判断规则考虑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根据公司治理机构执行董事的经营特点,作出经营判断的执行董事与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当时掌握的相关经营判断信息是充分、适当、可靠的,其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的,应当认定其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义务。本案中,天盛公司原印章及证照保管人未将印章及证照交给执行董事,而是交给赵、、保管,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表明执行董事龚波对天盛公司的印章及相关证照已失去控制。根据龚波的证据,在天盛公司的印章和证照挂失之前,有人在龚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天盛公司的印章签订了合同。龚波作为天盛公司的执行董事,对天盛公司的印章拥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当其失去对公司证照和印章的控制,但公司印章仍在使用时,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天盛公司证照和印章遗失作废声明,使公司原证照和印章作废,并补办新的证照和印章。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及时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也是龚博的业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违反董事对公司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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