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结一起破产和解案件,依法裁定认可广西大金沙投资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债权人债权按和解协议分期清偿,困难企业获得新生。据悉,这是武鸣区法院首例成功的破产审判和解实践。
大金沙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木业、农业、建材、酒店、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公司成立不久就遭遇疫情,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后来两起涉及金额较大的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资不抵债,失去了偿债能力。相关资金链无法供给,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导致大金沙公司被债权人牟伟申请破产。

本案面临两大问题:一方面,部分债权人经过数年诉讼,与大金沙公司及其木材子公司关系紧张;另一方面,大金沙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还是有可能的。法院应如何协调多方关系,才能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破产企业?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管理人多次走访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债务原因、市场价值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审慎评估。“股东有继续经营的想法。只要有一线可能,就要把企业盘活。”得知债权人和债务人有重整和解倾向,合议庭立即行动,调整审判思路,约谈大金沙公司股东,引导申请破产和解。
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在破产原因发生时给予债务人重整事业的机会,是企业复兴的一条路径。不仅有助于避免破产清算过程中强制清算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还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实现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
其间,合议庭认真查找了案件的痛点、堵点、分歧点。从优化经营政策的角度,鼓励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管理者共同和解,积极帮助企业制定经营政策,努力重整旗鼓,千方百计帮助债权人尽快实现权益。合议庭多次加班审查和解协议条款,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针对破产和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逐步达成最终和解方案。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6月10日,在大金沙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申报债权的两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大金沙公司终于顺利破冰,最终签署了一份破产和解协议草案。草案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价款数额、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方式等。
日前,债权人收到债务人股东转来的第一笔和解款240万元,剩余100万元将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后45日内支付。
“从破产清算到破产清算,企业获得了重生,我们有信心打赢一场翻身仗!”大金沙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说。
对于首次成功利用破产和解盘活一个企业的武鸣区法院来说,意义重大。本案审判长谢志兴深有感触:“本案的成功破产和解,为我们今后审理破产案件开拓了新视野,积累了新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