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报经省政府批准,适时印发了《贵州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就业补贴资金的范围、标准、绩效、精简证明材料等进行了调整完善。
《办法》就是要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基础,稳定基本就业,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积极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精准促进就业扶贫,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原则?
补贴项目和标准?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民服务方面有哪些探索?
......
针对这些问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做了详细解读。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既是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就业服务等部门的初心和使命。
明确就业补贴资金的范围。
就业补贴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技能人才奖励补贴和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贴。就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宿舍建设、购买交通工具、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普惠金融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创业担保贷款资金、部门预算安排、法律法规禁止性支出等。
二、规范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招标对象向所辖人社部门或项目审批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申请后,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提供的相应账户。
三、提高就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补贴资金全预算绩效管理。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地区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和工作预期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指导调度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下一批就业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运行。
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原则是什么?
就业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县落实支出责任,将就业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以支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
基金管理遵循注重各项待遇优惠、激励与奖补相结合、精准高效便于操作的原则,统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积极促进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不断优化机制设计,突出奖补结合,充分鼓励各方落实政策;进一步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办法》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重点在哪些方面?
《办法》主要从提高就业创业水平、支持稳定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拉动重点群体就业、积极培养技能人才、加强服务平台保障等方面规定了补贴项目和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为“五类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钢铁煤炭煤炭电力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通用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急需和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为“五类人员”提供一系列免费创业培训
对“五类人员”开展GYB、SYB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按每人每天100元、12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IYB、EYB的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提供劳动预备培训补贴。
对“二本生”开展为期一年的劳动预备培训,技工院校给予每学期4000元的资助,对学员给予每学期2000元的劳动预备培训补贴。
4.为企业员工提供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进行在岗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在岗技能培训补贴500元至2000元。
5.为企业新学徒培训提供补贴。
对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员工进行新学徒培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企业新学徒培训补贴。
6.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6个月500元职业培训补贴。
7.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培训补贴。
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企业或技工院校,分别给予2000至6000元的培训补贴。
8.为企业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小微企业和毕业当年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9.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10、对五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补贴。
对在巡逻、邻里互助、一线公共服务、帮扶和管理岗位就业的,以及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各类园区企业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针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援助补贴。
1、为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800元一次性补贴。
12.提供各类扶贫载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助。
各类就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居家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经营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吸纳就业。
13、提供创业创新项目、成果等奖励。
对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14.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离校后2年内创办小微企业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15.为初创网站提供租金补贴。
对租赁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租金补贴。
16、提供高校毕业生、高职毕业生、待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对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贵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6周岁至24周岁未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贵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外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的商业保险。
7.为各类高校困难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8.为有组织劳务输出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地县外省份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在户籍所在地省外就业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9.为国家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专项补贴。
对被评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从中央就业补贴资金中获得500万元和10万元,从省级就业补贴资金中获得200万元和10万元。
20.对省级高级技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专项补贴。
对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级补助分别为100万元和10万元。
21、提供技能大赛和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赛等特殊奖项。
通过技能大赛或全国评比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和优胜奖的参赛选手,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获得全国一级赛各职业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国家二级比赛一等奖的选手,每人奖励1万元。
22.对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培训基地以外的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选拔赛训练基地以外的单位培养选手的,依次在国家队晋级,所在单位按决赛阶段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23.为世界技能大赛主辅基地提供专项补贴。
对每届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培训基地项目,按照主基地每项不超过50万元、辅助基地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4.对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创业服务给予补贴。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25、开展购买社会成果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支持和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26.对市场化就业跟踪服务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建档立卡,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并提供后续服务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27.为校园招聘活动提供补贴。
对每年8月31日前省内高校通过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签订就业协议人数给予每人50元校园招聘补贴。
28.为创业型城市提供一次性补贴。
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9、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为农民工创业示范园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1.为就业见习基地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2.为星级就业社区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3.为各级扶贫载体提供一次性补贴。
获得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就业扶贫先进基地、就业扶贫车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办法》有哪些改进?
一是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
增加了职业技术院校“两年轻人”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援助补贴、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技能人才奖励等内容。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离校两年的贵州中职毕业生和16-24周岁待业青年作为就业见习补贴,省级就业扶贫基地和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认定为一次性奖励。
二、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由每人补贴改为每天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5000元调整为5000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原来的每人500元提高到1000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400元提高到500元。
第三,扩大了服务补贴的内容。
增加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增加高校招聘补贴。
《办法》在为民服务方面有哪些探索?
一是简化了基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等。保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证明材料。,将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或跨部门调查。
编辑:任胡睿
协调员:李劼
编辑: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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