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楠

[案情简介]
L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因M棉纺织商行的店面及其擅自销售的商品上出现“L”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对其提起诉讼。m说是合法授权使用“欧洲代码L”。M店原前门为“欧码L”,所售商品商标为“欧码L”。“欧典L”是案外人史某合法注册的商标,授权其使用。并且与石某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8月12日。当时,涉案的第15486 * * *“欧典L”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一审开庭前,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告知或告知被申请人涉案“欧莱”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即使商标注册人石某也未告知,故M商行的经营者主观上无故意,不存在过错。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驳回原申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m棉纺织商行立即停止侵犯L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三。m棉纺织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L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共计7万元;
【律师解读】
鉴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 .原被告M商业银行是否侵犯了原原告L公司的商标权;2.原审被告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下面将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1.侵权行为至于原被告M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原告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M商业银行在其经营的店铺门上使用了“Eurocode L河北总代理”字样,同时在其店铺购买的商品标识上也印有“Eurocode L”字样,明显属于商标使用。本案中,经法院审查,第15486 * * *“欧码L”号商标被第1655号公告宣告无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M事务所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相关类别中使用的“欧洲代码L”字样与“L”、“L家纺”商标相似,其实际图形标识与第4167号图形商标* *相似,组合使用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M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对商标权的侵犯。2.法律责任关于原审被告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