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分配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内部矛盾,可能毁掉整个团队的努力。
股权分配中的一些陷阱一定要避免!!

01
陷阱1:团队中缺少老板企业股权设计说到底就是设计企业老板的股权。如果老板不清楚,企业的股权就无法正常分配。初创企业一开始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老板,或者在以后的运营中有一个老板。很多公司的股权大战都是因为老板不清楚造成的。比如曾经的“真功夫”企业。
企业有明确的老板,不一定意味着专制。微软、阿里巴巴、苹果、谷歌、小米……这些成功的互联网公司都有明确的老板。
当企业老板不持股时,这些企业一般通过合伙人、AB股计划等制度来保证老板对公司的控制权。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出现意见分歧时,一定要以老板的决策为中心,在关键时刻做出最终决定。
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只有老板控制了公司,公司才有了主人,才不会落得像赌徒不断倒卖的一张张支离破碎的扑克牌。只有老板在底层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板的短板和局限。一些自称失控的创始人,可能没有勇气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
02
陷阱二:缺乏伙伴的概念以前很多创始人都是一个人打天下。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是合伙人的天下,比如:新东方三驾马车,星巴克十八罗汉,腾讯五虎,七剑客,阿里巴巴三十六合伙人,小米的合伙人制度,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等等。这些企业的成功就是最好的例子。现在是伙伴关系的新时代,只有伙伴并肩作战才能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创始人要想成功,需要找到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他重要领域能独当一面的合作伙伴或盟友。
说“创业伙伴的重要性胜过网点的商业模式”一点都不为过。在实践中,很多创业者会问员工股权激励怎么做,但很少有创业者会问合伙人股权设计怎么做。即使有些企业家意识到合伙人存在的重要性,但他们很少持股。
在新的伙伴关系时代,伙伴不仅要有软友谊,更要有硬利益,这样才能走得更远。谈友谊不谈利益,或谈利益不谈友谊,都是不可取的。
03
陷阱三:
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现在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只出钱,却想当店主的股东,“出大钱,拿小股”已经成为常态。以前股东是以“多少钱”来分配股权的,钱成了最大的变量。现在,人才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初创企业的股权分布是“时间错位”的。根据创业团队目前的贡献,分配公司未来的权益。
在创业初期,很难评价他们各自的贡献,所以创业团队的早期贡献就成为了评价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于是,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和心态的合伙人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有创业能力和心态但缺乏资金的合伙人最终成为了创业合伙人。
专职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本股和人力股,资本股只占很小一部分,人力股占很大一部分。
人力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服务期挂钩,分阶段成熟。如果创业团队总投资不超过100万,我们建议总资本股不超过20%。
04
陷阱四:缺乏股权分配协议创业初期,大部分创业公司的创始成员只是一起努力,从来不考虑自己的份额,更不考虑自己的股比。当公司发展壮大,前景越来越明朗的时候,早期的创始成员就开始关注自己的股比。这个时候讨论如何分配股份,很容易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所以在创业初期,要考虑清楚股权分配,签订分配协议。
05
陷阱五:
合伙人没有退出机制。
没有股权退出机制,创业合伙人最容易发生股权纠纷。比如有的合伙人前期投资10万,占用公司30%的股权,由于一些被动或主动的原因辞职。离职后,退股合伙人无论如何不同意退股,理由也很充分:1。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2.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3.股东没有签署任何其他协议。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一般建议:在企业初创阶段,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本股和人力股,资本股占小头,人力股占大头。
人力应与至少4年的服务期挂钩,即使有核心绩效指标。

06
陷阱六:外人控制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持股存在很多问题,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首先,创始团队缺乏足够的工作动力,感觉是在给别人打工;其次,没有预留足够的股权空来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入股。最后,这种股权结构使得投资机构避之不及,对公司下一步融资造成不利影响。
07
陷阱7:向兼职人员发放股权。我们看到很多企业雇佣外面的兼职来撑门面,给他们大量的股权。而这些兼职员工的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和贡献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这样会让全职伴侣心理不平衡。对于兼职员工,建议企业与微选项合作。
08
陷阱八:
向短期资源承诺者发行过多股票
在创业初期,很多创业者需要借助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发展做规划。这时候最容易把过多的股权承诺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把他们变成公司的合伙人。对于只承诺投入资源,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可以通过项目提成的方式进行合作。
09
九:陷阱:
不要为未来的员工保留股权。
公司的发展需要人才,股权是吸引人才的关键手段。创始人最初分配股份时,要在股权池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不断吸引人才,激励员工。
原创业股东要学会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剩余股份,股权池中的股份可以由创始人持有。
10
十个陷阱:
配偶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创业合伙人是全职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团队。容易被忽略的是,创业合伙人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至于配偶股权,也不能忽视。因为中国的高结婚率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企业家的离婚率远高于平均水平。
中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家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比如“土豆”创始人王微就因为配偶股权纠纷付出了沉重代价,直接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

为了既保证公司股权和团队的稳定,又兼顾配偶的合理经济利益,稳定企业家背后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必要制定“配偶股权条款”来保证企业股权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