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文/圣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合作拍摄,划分不同的作品权利和责任,合同应该是合作创作性质的。本文所讨论的合同,名为合作制片,其实是一种合同、合作经营的类型。

为了建造化石博物馆,A需要拍摄宣传片。与乙签订《电影合作拍摄合同》中主要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合作制作动画片。要求故事生动,深入人心,动画人物和背景精细,动作连贯细腻。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随时提交甲方审批,并经甲方签字认可第三条:合同总价2000万元。甲方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乙方以技术和资金出资1000万元。第四条。本片的设计和制作质量应符合双方确认的动画剧本、创作意图、修改意见和客户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10%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项目预付款,用途为前期剧本创作费,即200万元整。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回应乙方创作的动画剧本、动画电影、音乐和配音,具体内容如下:动画剧本、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专家确认等。3.这部漫画的版权在云南,由甲方享有;云南以外,双方共有等。本文论述了合同的性质。

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制作漫画,但根据甲方的合同动机和合同约定,内容实际上是甲方因建设化石博物馆的需要,委托乙方制作宣传漫画,乙方利用自身专业技术完成制作并交付符合甲方需求的漫画。然后根据协议,甲方享有该动画片在云南省内的全部版权,双方共享该动画片在云南省外的版权。因此,涉案合同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标的物的合作。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即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首先,本案中,在合同的前半部分,合同的标的物,即创作的动漫,应当符合定作方的需要、约定的要求和合同的特点。如“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随时提交甲方审批,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完成的工作由甲方验收,不仅提供劳务,而且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10%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项目预付款,用途为前期剧本创作费200万元整。2.乙方完成动画电影剧本后,甲方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20%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动画电影项目的中期制作费用,即400万元”。甲方支付制作费用,乙方收到制作费用后完成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甲方对于乙方创作的动画剧本、动画电影、音乐、配音等环节,应当积极配合和回应”,根据《民法》第七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定作人协助完成合同工作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前述条款规定了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综上所述,前述约定实际上赋予了甲方作为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审查权、报酬义务、对合同工作的协助义务等。
其次,在内容的后半部分,双方会就签约标的物即创作的漫画的版权进行合作,并按约定分享利润。比如“本漫画版权在云南,甲方享有;在云南以外的地区,双方共有等。”,版权按地区划分,确定合作基础。
合同性质的确定对合同解除权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前半部分具有合同的性质。在此履行阶段,甲方享有基于定作人身份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即使乙方没有违约,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512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