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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恒律师

来自: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都将信息披露作为重要章节进行了规定。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最重要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最可靠的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依据。但是,作为信息披露五大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确实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穿字母违背公平原则的典型案例
作为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数据,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晚发布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本案中董女士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时间和地点上。首先,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只是少数人或者临时股东大会的部分参加人知道披露的内容,会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从时间上看,2018年度业绩报告仅在当天晚间发布。显然,本案中,上市公司未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敏感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公平,2018年业绩的违规披露将对股价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在依法公开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保密。”格力电器作为上市公司,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需要上传至指定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因此,董小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违反了公平披露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1.新《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公平原则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允性原则。同时,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允地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发行人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拒绝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里赋予了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直接披露的权利,同时增加了合理注意义务。
2.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中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允性原则,对此有详细解释:第五章5.1.7本规则所称的公允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保证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相同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政策,不得提前至。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同时;平等准入;不允许差别待遇;禁止单独披露、公开或泄露。这里的解释比较全面准确,披露义务人应以此为准绳,参照适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规定,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个人认为,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不仅具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义,而且有更明确的行为要求。而且《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明确的定义和解释,以及违反的法律责任。
4.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共同构成了“充分”披露原则的核心要义,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抵触,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市场一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新《证券法》规定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信息披露规则。其中,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投资者和市场获得与证券价格相关的基本信息。凡可能对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为强制披露。主动披露的信息仅限于“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否披露该信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而新《证券法》的立法倾向是允许和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自愿披露。
因此,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流程至关重要。除了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明确尊重股东知情权和披露内部信息的界限。
避免泄露内部信息的方法应该从定义正确的边界开始。股东、高管等。有权了解或管理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审批、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的传递和转移等需要审查和发布的日常事务。这时候就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获取内部信息,内部信息的保密义务,内部信息的处理流程。
主动公开要注意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抵触,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自愿披露实质上是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设定了新的义务,是对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的补充,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的地方。对于未依法披露,但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主动披露,防止遗漏重要信息,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通报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选择管理规范、业内口碑好的财务顾问或会计机构。
财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强制披露内容,资本市场很多重大事故都发生在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方面。选择具有良好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行业声誉的财务顾问或会计机构非常重要,至少要把好要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第二道关。
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保密是防止信息披露违规的必要手段。只有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加强保密,缩小知情人范围,才能有效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因此,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哪些人有保密义务,有哪些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如何确定责任人员,定期自查的操作方法等。
以上是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理解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