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工信局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起草了《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形式发送至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邮箱。公众意见征询期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
电话:66605752

电子邮件:sgxjzxqyfzc@jn.shandong.cn
附: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文件
2021年1月7日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施工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向更高层次发展,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并公布。由法人实体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注册地址为济南,以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为目标,提供服务支持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绩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基本特征。
第三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包括: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基地载体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可提供小微企业入驻。基地中小企业集中度高,产业特色鲜明。
基地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申报主体与运营主体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
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余家,从业人员300余人。
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进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价服务不得低于服务总工作量的20%。
基地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管和保障措施等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并且服务分类帐是清楚的。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需至少具备以下四项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信息服务。具有便于企业查询的开放式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和线上线下联动功能。每年线下服务50余家企业/团队,每年组织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和培训服务,每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
创新支持。为创新RD、设备、技术、人才等提供支持。、围绕基地主导产业建设或配套相应的设备设施,提供产品设计、技术RD、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信息应用等服务。到企业,一年服务30次以上。
人员培训。为创业者、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人数超过200人。
营销。围绕基地企业需求,提供行业展会、峰会、论坛等活动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并组织入驻基地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每年组织各类活动4次以上。
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银企对接、投融资推介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咨询。提供政策信息、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针对入驻企业,每年服务15家以上企业。

专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品牌推广、管理体系认定、财税服务、专利申请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
上述服务功能和能力的要求包括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应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七条应用示范基地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知识产权服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平台化创业服务、生态产业布局等基地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者在孵化效应、创新支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优势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业务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企业和引进合作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基地典型服务案例;
能够证明其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一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正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初审通过者。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根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的运营、服务能力和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验证。根据专家评估和评审结果,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交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将按程序正式公布。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及时了解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建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当年,申请人应按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对示范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要求,推荐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名称:
弄虚作假的;
经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总结,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如入驻企业满意度低、问题多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