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商喊单犯法

核心提示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笔者在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违规的案件,帮助投资者也成功的要回来了部分损失,虽然维权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算要回来了部分损失,其中,涉及到相关民事诉讼成功的案例,笔者处理的案件也被《期货日报》进行

作者:聂程涛,律师,金融维权专家

实践中,笔者处理了大量期货公司非法中介的案件,帮助投资者挽回了一些损失。虽然维权的过程很艰难,但最终还是挽回了一些损失。其中,涉及民事诉讼成功的案例已被《期货日报》报道。相关维权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媒体报道的案件

2022年7月25日,上海警方成功侦破全国首例期货公司中介机构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缴获期货投资咨询余本20本,涉案交易金额3.2亿余元。

“老师的优秀实用课件,提供精准跟踪策略;老师的喊单有理有据,让你从头到尾按顺序来;跟随老师投资期货,资金风险控制,损失控制”,这是一个网络直播间的主播推荐买卖股票的语句。实际上是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分析预测期货品种的价格走势并提供具体的买卖建议,引导客户投资期货并从中获利。但警方查明,这个网络直播室背后的运营团队是由王组建的,没有任何期货行业从业资格,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任何工作背景。王团队注册的科技公司仅与某期货公司签订中介协议,涉嫌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经查明,王某团伙与客户约定,客户每完成一笔交易,需根据期货品种向期货公司缴纳5元至750元不等的交易费用,而这笔费用是市场上同类期货的3至5倍。王的团伙可以拿手续费的50%到70%作为回扣,这是投资咨询的变相收费。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扣,王团伙使用各种语言诱导客户多次交易,并不计后果地重复交易,从而增加交易次数。有的投资者一年做了几千笔交易,导致本金损失60%。截至案发,该团伙通过上述作案手法累计交易3.2亿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王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余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中介机构的定义和工作范围

《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又称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因中介服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和自然人。

根据这一规定,中介机构包括机构和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使用的是机构,而不是公司、企业、法人,也就是说中介机构使用的机构,不仅是公司,还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范围比较广。

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知道,中介机构的作用被定义为中介人,其工作服务的范围是中介服务。这个中介服务包括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吗?这显然不包括在内。实践中,很多中介提供投资建议,包括明确下单方向、金额、地点等。,这是非法的,超出了业务范围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格、方向、数量等明确的交易建议。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经纪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作出误导性陈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不得向投资者承诺利润保证或者风险分担,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期货公司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开展侦查监督,坚决清理非法证券期货业务,全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上海资本市场法制环境。

三。期货公司负责管理中介机构。

《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承担中介机构管理主体责任时,应当加强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中介机构信息。

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合作:

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被授予协会限制惩戒措施资格,限制期未满的;

被协会列入经纪人失信名单;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管理责任。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会推卸责任。期货公司会说,他们和中介是平等主体,但他们之间是合同关系。既然是合作社,期货公司就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管理中介。对于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期货公司规避管理义务,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办法》生效后,期货公司逃避自身管理责任,这是问题,将被追究责任。未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是期货公司的重大责任。

四。中介机构不允许从事的行为总结。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非法集资或者变相融资;

接受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表投资者办理开户、销户、结算签约、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事项;

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与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代理人开展业务,擅自印制、散发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送其他容易使其误解中介机构身份的信息;

或虚构为前台经纪人;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作出误导性陈述,向投资者提供或者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夸大或者单方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出盈利保证或者风险共担的承诺,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介绍代理人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中介合作无关的费用;

超出中介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中介活动;

委托他人进行中介活动;

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交易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格、方向、数量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只要经纪人从事上述行为之一,经纪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投资者要想维权,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券商有上述行为之一,否则无法维权。

目前根据《办法》的规定,大部分中介机构都是自然人,也就是个人,但是这些个人都有一定的单位,但是这个单位不属于期货公司。这时,经纪人不仅要由期货公司管理,还要由他工作的单位管理。这时候期货公司和经纪人所在单位是什么关系?两者目前不存在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关系。

这时候如果叫单的人是券商所在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券商,那么投资者这时候的损失怎么承担?那么,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时,是否必须一并起诉中介机构的单位?当然,大多数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单位都在幕后,不会走到前台,投资者也不一定知道他们的单位。但不排除中介机构被其单位安排从事违法活动。这也是一个新问题。

在媒体报道的具体案例中,中介是科技公司,以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中介基本都是自然人。这家科技公司的员工还是会从事涉案行为,中介是这家公司的员工,无权约束这家公司的员工,除非中介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但大多数情况下中介不是老板。此时中介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经纪人所在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投资咨询的业务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属于非法经营。怎么才能算是职务行为?此时,投资者很难要求中介所在的公司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者如何维权?

此类案件发生后,投资者首先想到的是报警。在这类案件之前,没有公安机关处理过。媒体报道提到了全国首例期货公司中介机构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也就是说这是全国首例,之前没有警察处理过。但据笔者了解,在本次媒体报道之前,其他地方的警方也曾处理过此类案件,只是媒体没有大肆报道。当时《办法》还没有出台,上海警方也没有调查,所以不具有代表性。所以这种情况发生后,投资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至于能不能立案,也不一定。

第二,协商和解维权。这通常是在证据比较齐全,券商愿意和投资者协商,投资者可以和券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但是,如何谈判和协商也是需要技巧的。很多投资人不会谈判,最终导致谈判失败或者回报少。

第三,第三方机构调解。投资者可以要求相关调解机构进行协调,最终达成和解。这也是一种方案,但这种方案有时无法达成和解,调解也不是强制性的。一方不同意或者调解失败,不能继续。

第四,诉讼维权。诉讼是最后的选择。如果中介无法与投资人达成一致,那么投资人只能起诉维权。

笔者有幸办理了国内首例此类民事诉讼案件,整个案件历时两年多。因为相关法院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更加谨慎,所以时间更长。幸运的是,提交人的当事人对判决感到满意。期货日报也报道了这个案例,笔者也从这个案例中学到了很多,知道了中介的各种辩护思路和漏洞,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最后,希望笔者的经历能对受害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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