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关于化妆品标签

核心提示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有关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

本文转自:中国医学报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根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梳理了一些业界十分关注的化妆品标签相关问题,并逐一解答。

问:为什么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标识和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方式,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方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化妆品标签应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的同一可见表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说明,但网站、境外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技术术语除外。如果注册商标在中文产品名称中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它的意义应该在同一个视觉面上解释。除注册商标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的其他文字和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标准汉字的字号。外文原包装附有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为什么化妆品标签需要注明注册人、备案人、国内负责人、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规定》,登记人和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负责人,协助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和备案人声称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的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和《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国内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注册人和备案人可以委托不同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且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差异,条例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国内负责人、委托生产企业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此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其他概念、术语和表述,包括“生产者”、“产品”、“品牌许可方”等,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词语本身含义比较模糊。消费者和企业对这些词的理解是不一样的。用近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的信息,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应当禁止的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性原料的成分是否应该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答:化妆品成分的信息对于消费者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有些成分可能会引起一些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检查产品所有成分的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免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化妆品所有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应当标注在产品标签上,以“成分”为主导语,按照产品配方中各成分的含量降序排列。

化妆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的质量,原料中添加了极少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产品配方虽然在申请注册或备案时以原料复配的形式填写,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当然,为了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的质量,原料中添加的极少量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号?

答:根据《条例》和《办法》,化妆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执行“一品一标”,以标准管理的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或者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产品执行标准”的相关资料。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为了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的注册和标注,将产品执行的标准号设定为与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号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在产品注册时获取,通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可通过注册平台预置。

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标准号。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阅读延伸

谨防化妆品商标中的“套路”

□景观

在化妆品市场,一些商家在商标使用上往往有以下“套路”。消费者要注意辨别和防范。

第一种情况:直接使用他人商标。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一些非法生产窝点通过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和标签,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引诱消费者低价购买。为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操作规范的线上或线下商家购买产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证。

第二种情况: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或者接近的商标。这些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含义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但这些商标和驰名商标是有区别的,很多情况下并不违法。消费者可以查看产品官网或拨打企业的联系电话,了解差异,防止混淆。

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化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相对于第一种完全假冒他人产品的情况,本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些商家不使用与被侵权方相同的包装和标签,而是独立设计其他包装和标签,将其他企业的商标印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让消费者认为产品有商标方的背书,从而增加产品信任感。近年来,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与医药企业相关的商标信息,以表明产品效果明显,存在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

第四种情况:产品除生产企业商标外,标注其他企业商标,使消费者无法区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这种情况与第三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第三种情况的被侵权方并不知情,而第四种情况是厂商与商标方共同合作的结果。

委托生产模式广泛应用于化妆品行业。过去,由于委托化妆品生产的主要责任方不明确,一旦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委托方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为了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和申报人不是自然人。《规定》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是产品的责任主体,无论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

从理论上讲,化妆品商标应该是代表注册人和申报人的商标。事实上,一些不符合注册人和备案人要求,未取得注册人和备案人资格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直接让受委托的生产企业以注册人和备案人的身份办理注册备案事宜,而自己只负责产品销售。这种商业模式是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但有些企业不甘心只做经销商,还想在产品标签上体现自己的品牌名称,让产品在产品名称之外再标上其他商标。这种行为属于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有些企业除了直接标注商标信息,还会用其他方式“碰瓷”知名企业,比如标注“XXX企业荣誉产品”、“XXX企业生产者”等。这些标注的内容会让消费者认为这些知名企业也参与了产品生产,这也是一种误导。

第五种情况:虽然产品上标有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合法持有的商标,但产品名称中不含商标名称。这也是很多化妆品公司经常忽略的问题。化妆品的中文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一些企业为了增强宣传效果,选择在产品上标注图案来突出商标,或者将商标名称与产品名称分开,用醒目的字体单独标注反映商标的文字。事实上,这种在产品名称以外的标签区域标注其他代表商标的文字或图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