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需要更换发动机的,应当到机动车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更换登记。经登记的机动车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

(2)发动机替代。
(3)更换车体或车架。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改变使用性质,如将经营性机动车转为经营性机动车、将经营性机动车转为经营性机动车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机动车管理辖区。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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