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养殖,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普通农田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养殖,但养殖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国家高标准农田可以搞养殖
农村土地可以搞养殖。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农民的申请,乡镇或村委会经过审核同意后,作出审批并划拨一定面积的集体土地,作为申请人的养殖用地,但通常村委会都是以发放承包的形式,与申请人签订养殖土地承包使用协议书。
做完承包手续后才可以进行养殖项目的实施,在这种经过审批并办理了承包协议手续的养殖专用土地上,可以建设养殖圈舍、饲料贮藏室、饲养人员宿舍等基本设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么,只能做传统农作物和非树干类药材等经济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养殖并且建圈舍是不允许的,因为国家对农村基本良田有规定,不能改变其使用性质。
扩展资料:
国家对农村养殖业也有一些相应扶持政策,乡政府或村委会通常都有一些发展设施农业的集体土地,这些集体土地中,包括荒山地、不适合种植的荒地、沙化地、碱滩地、旱地等等,这些土地都是不适合种植的村集体土地, 这种土地村委会除了用于给农民划分宅基地以外,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被当做农民养殖用地和村办集体企业用地等等。
人民网—下岗女工承包土地搞养殖 奋斗成酒店老板
人民网—人民日报新知新觉:农村土地可以释放更多红利

农田可以建大棚搞养殖吗
要向政府申请。
基本农田是不可以养殖的。
养殖是指培育和繁殖动植物。养殖包括家畜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等种类。饲养标准中规定了动物在一定条件(生长阶段、生长环境、生理状况、生产水平等)下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量。其表达方式或以每日每头动物所需供给的各种营养物质的数量表示,或以各种营养物质在单位重量(常为kg)中的浓度表示。
一般农田可以搞养殖吗
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盖大棚搞养殖的,因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下面是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占用耕地搞养殖违法吗
一般农田不可以用来养殖。

一般农田也属于耕地,耕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改变其用途,更不能用来搞养殖。
搞养殖建场应该选取未利用的空闲地,向当地的国土自然所提出申请,使其变为产业化用地进行养殖。对于撂荒地(属于草原)、林地首先要进行征占,征占后方可在其上进行养殖建场,但征占手续很难办,费用也高。
法律分析:占用耕地能搞养殖,不违法,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是一般农田搞养殖是可以的,因为养殖业是农业的第三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