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的“红与黑”,以及我们作为普罗大众能从红黑间学到的白

核心提示《底线》收官,真的好快,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不可否认,这是这一个月内讨论度最高的剧,应该没有之一。这也是目前已经播完,但在豆瓣没有开分的剧,少见。这还是最高法背书、宣传,却在评论区“精选评论”的剧,难得。熟悉我的朋友

《底线》收官,真的好快,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不可否认,这是这一个月内讨论度最高的剧,应该没有之一。

这也是目前已经播完,但在豆瓣没有开分的剧,少见。

这还是最高法背书、宣传,却在评论区“精选评论”的剧,难得。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这部剧,我是一路跟下来的,除了国庆期间偷懒,几乎每个有感触的案子我都写了。那么,今天,看完全剧,我还是来写个小结吧,算是观后感。

如无意外,这也是我写《底线》的最后一篇。

正如先前所言,这是一部关注度和争议度都很大的剧。既然如此,我就从我所能看到的《底线》的“红与黑”,来说一说我对这部剧的看法。01红法律底子扎实。

众所周知,这是一部由最高法“背书”的普法剧,号称深入60余家法院实地调研,深度采访200余名法院干警,剧本历时3年创作,修改共计20多稿。所以,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基本不会出现外行人都觉得是bug的法律错误。

更重要的是,他不同于以往的“所谓法律剧”,它向大家展示了案件从起诉到结案的整个过程。

它会告诉你,案件是怎么立案的,可以通过去法院现场立案,或者通过在线程序。它给观众展示了,从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的全部过程,甚至还有法庭调解。而我们以往看到的律政剧,往往为了剧情效果,更多地给大众看到展示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

这部剧,宣称收集整理了500多个代表性案件。看完整部剧,我信了。不得不承认,编剧在编写这些案例的时候,是用心了的。

这些“代表性”案例总结起来有三个特点:真实案例改编,把握时代脉搏,覆盖全面。这40集电视剧中,参考了多少“真实案例”,我们心知肚明:“雷星宇案”、“女主播猝死案”、“葛晴晴案”、“唐啸云杀母案”、“富大龙案”。这部剧中,除了这些“著名案件”,还扣准时代脉搏,在网络直播兴盛的当下,把“杭州现实版樊胜美案”的人物背景,改成了女主播。通过“李芳凝案”、“莫莫案”向大众展示了“职场性骚扰”这一难以定性的冰山一角。

“奶茶店加盟”、“丁克夫妻”、“做头发”、“电商平台”、“游戏侵权”、“共享钢琴”、“金阿芬案”……这每一件都是当下社会或有知识盲区,或是方兴未艾的现实。通过这些案件,通过立案庭、民庭、刑庭,我们看到亲情、友情、爱情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职场、社会、婚姻、家庭、育儿,甚至是行贿腐败。可以说,这40集,已经覆盖了我们所能接触到和最好永远别接触到的方方面面。真的够全、够用心!法官是人,不是神!既然是“全景展示”,那么除了法律本身,除了案件,还有法律工作者。

这部剧的优秀之处在于,他们塑造的法律工作者形象,是比较接地气的。此处,必须夸一夸靳东老师,他真的适合演这种角色,“方婶儿”这个定位太准确了。以往的法制剧,或者某些有“背书”的正剧,喜欢在人物塑造上表现得非常“伟光正”。

但这部剧中的法官却非常有意思,特别是方远这个角色。他上下班坐地铁,他回家和老婆吵架,他偶尔八卦,他开会时老奸巨猾。这就表现得“人性化”了许多,他就像一个生活中的社畜,一个职场老油条,他就像我们身边的某人。

靳东饰演的方远是个“老江湖”,他遇到案件,也会多角度地去考虑人性。在女主播猝死案中,他会怀疑女主播弟弟要姐姐账号的动机;在李芳凝案中,他也会去想,李芳凝是不是想利用法律打压竞争对手。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习惯了主角思维一定是正确的,但这部剧的编剧高明之处在于,他告诉你,主角也是人,他也会错。老江湖方远,他知道问题的多种可能性,他知道这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他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人的,这点反而很真实。

法官也是人,他们也会有普通人的一般思维,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他们不是神,他们也会犯错,他们也会说:“做人,其实比做神难多了!”02 黑我们也来全面地看问题,说完了“红”,那就来说说“黑”。说到底,这是一部电视剧。

什么叫“电视剧”呢?就是有“剧情需要”,就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这部剧,和很多剧一样,都准备了很多冲突感很强的情节,戏剧性很强的画面,包括人物设定。记得看“李芳凝案”的时候,网上有这么一个评论,大意是说:当看到李芳凝的三个同事,跑来给她作证的时候,我眼泪都出来了。平心而论,这就属赤裸裸的“剧情需要”。

现实中,证人什么时候出庭呢,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参见之前我们说的庭审顺序,法庭调查会在法庭辩论之前,处于一场庭审比较早期的过程。剧情中,三位女士正在看庭审直播的时候,突然良心发现,匆匆赶来,又正好能赶上法庭调查阶段。嗯~你觉得可能性有多大?再说一个热知识,在民事诉讼中,有经验的律师为了避免证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出庭的情况,会在庭审前做“证据保全”。

即便证人不到庭,那么这份经过“保全”的证据,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它。所以……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醉酒坠楼案”。死者的母亲,不早不晚、不偏不倚,非得在庭审时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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