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运营被骗

核心提示互联网时代,网络运营推广服务应运而生。尤其在疫情之下,网店运营更为艰难,选择电商代为运营推广更为普遍。但是,你对网店运营推广服务了解多少?倘若没有达到承诺的营销目标,就是运营方怠于履行推广服务吗?这不,一家代运营电商就被网店经营者告上法院,

互联网时代,网络运营推广服务应运而生。尤其是疫情下,网店的运营难度更大,选择电商进行运营推广的情况更为普遍。但是,你对网店运营和推广服务了解多少呢?

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营销目标,是运营商在执行推广服务时偷懒了吗?这不,一个电商被网店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实际经营指标远低于承诺指标,要求赔偿违约损失15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例:代理电商公司未达到经营目标,被起诉。

2019年11月2日,尤某与J公司签订《战略营销服务合作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J公司向尤某提供运营方案,其中写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员工罗负责项目整体运营;J公司承诺:项目周期总投资成本350万元,年营销目标1000万元。J公司保证利润率占30%。

2020年10月22日,尤某认为J公司怠于履行涉案合同,向J公司、刘公司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称其经营指标远低于承诺目标,造成其前期投入资金损失和商品严重积压。要求它解释这一操作并采取补救措施。

2020年11月3日,J公司给尤某回信,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多次向你提供经营方案,但尤某未按其要求办理,投入项目的资金远远达不到合同要求。有人提出,如果尤某想继续合作,公司将继续为尤某提供运营服务,条件是该项目的流动投资成本能达到350万元。

双方就“项目周期总投资费用”等合同内容发生纠纷,尤某诉至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要求J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50万元,刘某与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尤某认为,合同签订后,自己加大了产品的生产和备货,投入370多万元,而经营和销售的大部分数据都是自己“刷单”获得的,真正获利只有2万元。被告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还以合同以外的名义赚取费用,严重影响了网店的经营和发展。

被告J公司辩称,尤某对该工程的投资仅为30万元左右,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刷单”行为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推广服务中,应相应支付费用。

被告刘、罗辩称,其作为公司员工,提供运营推广服务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尤某项目周期总投资费用已达350万元,被告J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尽管尤某称其实际投资370多万元,其中包括三项费用。但三项费用中,增加产品备货190多万元是生产成本,137多万元的刷单费没有实际投入。两者都不应计入“项目周期总投资成本”,而只能计入38万余元和78929元的刷单佣金,与350万元相差甚远。

此外,涉案合同约定:“项目总成本投资计划不得低于350万元,否则需要重新调整营销目标和利润比例”。现在你和被告J公司没有重新调整营销目标和利润比例,你要求被告J公司支付其150万元的损失而不按合同履行350万元的投资是没有道理的。法院没有支持你的上诉。

因被告J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尤某损失的责任,故被告刘某、罗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白云法院决定驳回你的全部诉讼请求。你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电子商务从业者应注意衡量投资,促进合作。

办案法官指出,电子商务行业作为新业态的标志,吸引了大量创业者。然而,新的业态不仅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也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对于不懂行业的人来说,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

本案中,尤某作为一家网店的经营者,希望在多个平台推广自己的品牌以实现盈利,故与被告签订了战略营销服务合作合同。但对于“项目投资”的约定,尤某认为包含了生产和备货的总费用。投资总额达到350万元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收益。实际上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只能结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进行分析,得出不包含产品生产成本的结论。既然你没有足额投入合同约定的金额,自然不能主张预期收益。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很多快递业务都受到了交通管制,产品的销售并不理想。尤某在签约后投入190万元炒股,必然遭受损失。

所以,想要推广合作的电商从业者,要注意合理衡量自己的投入:首先要确定自己的预算,多少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多少可以用于推广和营销;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成本投入、运营服务等方面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最后,根据以往的销量合理备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宪章通讯员:云发宣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莫伟农广州日报新华城编辑:林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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