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原因是其认为刷宝App获取Tik Tok 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根据海淀Court.com发布的信息,原告微播公司起诉称,微播公司是Tik Tok 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运营成本和提供优质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了竞争优势,对平台上的短视频和评论享有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从Tik Tok App抓取大量短视频文件和评论,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App上展示传播,涉及短视频5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锐公司辩称,其并未运营刷机App,刷机App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为用户上传,刷机App属于网络服务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长度长,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依据。综上所述,我并不认同微播公司的所有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播公司作为Tik Tok 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合法的经营行为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了用户、短视频内容和流量,并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Tik Tok App显示的短视频内容和用户评论,均为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获得。
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是刷App的开发运营主体,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宝App上和App上一样的短视频有5万多个,同样内容的评论有上百条。虽然创锐公司表示涉案短视频为用户上传,但创锐公司提交的背景信息和用户信息相关表格均为其自行制作,存在大量用户注册时间和上次登录时间早于安卓版刷机App上线时间、背景信息不完整、背景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评论是用户发布的。因此,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系用户上传或合法授权。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含有Tik Tok独家VID码的事实,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从Tik Tok运来”的短视频在刷宝App上显示,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上没有短视频上传入口。刷宝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Tik Tok App上的一模一样,表情符号无法正常显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从Tik Tok App中获取。创锐公司没有通过App产品的正常运营来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相应的正当商业利益。而是直接用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手段获取微播公司运营盈利所依赖的视频资源和评论。创锐公司在没有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而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指出,鉴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的非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持续时间、刷App下载量及支付广告费用的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观点及收入但拒绝提交证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最高赔偿金额予以赔偿。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内容和用户已经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该裁判充分论证了短视频内容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为短视频平台行业合法规范经营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也为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高赔偿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为维护短视频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据了解,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