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陆某、赵某在广东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为公司股东,取得跨境电商平台及跨境电商企业资质。

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4月28日,广东某电子商务公司利用其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资质开展跨境电商直购等业务,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将本应通过快件或邮购方式进口的个人物品、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作为跨境直购和保税电商走私入境。其中,部分走私奶粉以明显低于从境外公司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和向国内客户销售价格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李小梅:
1.如何认定涉案公司的行为?

本案中,广东某电子商务公司涉及的走私行为包括虚假贸易,即走私本应通过快件或邮寄方式进口的个人货物,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虚报为跨境直购、电子商务保税贸易等贸易方式,低报价格。
2.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链条环节包括业主、清关公司和一个涉及的电子商务公司。在这三个环节中,货主负责下单,清关公司接受货主委托负责清关。电商根据清关公司提供的信息推送报关单。在这种三方关系中,笔者认为广东某电子商务公司根据物流公司的要求和信息推三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3.为什么涉案公司的行为涉嫌走私?
本案中,广东某电商公司作为具有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向海关提交的过程中,如果三单是虚假的,可能涉嫌走私。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取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很明显“跨境电商税”与“一般贸易税”存在税收差异。进口货物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要求的,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缴纳相应的一般贸易税。但如果货物实际上是通过跨境电商入境,就会出现虚假贸易,少交一些税。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则涉嫌虚假贸易走私。
:张庆庆
专业介绍:李小梅律师专注于海关法律服务、走私刑事辩护,是深圳执业律师。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