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腾与成都邦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沈腾为原告,成都邦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图片:视觉中国

判决书显示,原告沈腾称,2019年9月,其得知被告成都邦迈公司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container”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看了这些图片,你就明白为什么沈腾和杨洋一样出名了》的文章,并使用了12张沈腾的肖像作为配图。沈腾芳要求微信官方账号公开道歉,并赔偿12万余元。

成都邦迈公司辩称,微信官方账号已于2019年9月删除文章。此外,公司认为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活跃度低,订阅数量少。“原告在确切知道微信官方账号和涉案文章标题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添加和更改关键词来完成对涉案文章的定位。”这说明文章的实际影响很低,对沈腾芳的实际伤害并不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发布上述文章的目的是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具有明显的商业营利目的,是一种滥用他人肖像牟利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成都邦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续两天在涉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声明,向原告沈腾道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邦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腾经济损失18000元;驳回原告沈腾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在微信官方账号“容器”中查询,发现该工号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道歉声明。声明称,文章发表于2019年2月,澄清沈腾与公司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今后不会以这种侵权方式使用沈腾的肖像。
截至2日晚7点,这篇文章已有460次阅读。
潇湘晨报记者罗一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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