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允许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通过立法帮助自然人缓解债务困境,为无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设定“上限”。
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除部分权利受到限制外,仍作为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

下面,鉴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和暴露出的问题,我将从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不良信用后果的预防
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计划来指导,资源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中没有信用评价体系的土壤。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不再“承包”一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把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交给市场。
这些大额消费客观上促进了信用消费的发展。然而,投资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带来的丰厚回报的刺激,使得个人信贷消费市场迅速扩大。为了抓住这个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市场,所有贷款机构都有意识地降低消费信贷的条件,扩大消费信贷的额度。
中国一直以一个储蓄大国的形象呈现在人们和世界面前。然而,近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到当年10月末,中国居民短期消费贷款从2010年1月的6821.47亿元增加到2017年10月的65594亿元,增长了近10倍。
报告通过对千余份问卷的分析,得出居民信贷消费的主体是18至29岁的年轻人。这个年龄段占比接近50%。同时,70%以上的居民信用消费用户月收入低于5000元。
约30%的信贷消费用于家用电器。可见,中国已经从储蓄大国向消费大国快速转型。
再加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策和形势的大起大落,以个人为主要申请人的信用贷款成为我国新的经济驱动点。储蓄的减少和信贷消费的激增很容易导致债务风险,需要提前干预和应对。
市场周期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动荡不仅会导致债务问题的爆发,还会导致收益的下降,加剧逾期甚至基本面违约的数量。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发展期。各种消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P2P公司、平台风靡全国。
但这类从事消费信贷的新兴公司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管。
根据《2017年中国消费市场研究报告》对中国信用消费和金融市场的主体调查,现阶段,大量新兴主体争相进入市场,直接导致行业标准化快速下降,风险指数级上升。
目前从事消费金融的贷款机构类型多样,监管机构在政策制定、查处等方面并不统一。
未来小贷公司消费信贷管理虽然有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和方向,但何时落地还是未知数。
以BAF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正在向金融领域进军。然而,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P2P出现延期或无法兑付的情况,巨头们的金融业务也遭遇了“政策寒冬”。
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首次点名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并指出其中隐藏的风险。以商业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资金量巨大,却因为风险而不敢随意放贷。
大多以小利率贷给地方政府或大企业背书的方向和个人住房贷款。为了把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这类贷款的审核流程比较复杂,自然导致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就是通过极高的利差来抵消极高的风险,比如后面会提到的“于欢故意伤害案”。
线上业务规则的制定权,自创、自评、自有的征信系统,以及新兴的大数据分析手段,使得互联网平台愿意为中小商家和自然人提供贷款进行消费。
同时,信贷审核成本极低,利差相对较高,不良贷款概率极低。以蚂蚁金服为例。3000多亿ABS的融资成本是6%到7%,然后通过借款或者花呗以平均14%到15%的年化利率发放贷款。不良贷款率可以控制在很低的水平。

如果说互联网巨头的电商平台抢走了传统线下零售业的份额,那么互联网巨头企业进军金融,就是利用自己的平台和数据优势占领民间金融市场。
2017年,蚂蚁金服单季度净利润达到50多亿。根据阿里巴巴的财报,蚂蚁金服在2018年开始出现净亏损。2018年,互联网金融已经从B2C 11变成了B2B2 CU。
买方变成逻辑关系,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转化。互联网巨头从大规模放贷、发债转型为平台运营商,让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巨头提供的平台上放贷。
相比银行,互联网巨头在获客和数据积累方面的优势,以及风控能力和反欺诈技术能力都有很大优势。
民间借贷问题的警示
入选“2017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例”的于欢案引起热议,公众关注的焦点是“正当防卫”。诚然,这是一个很好的讨论甚至研究的话题,但隐藏在这一刑事案件背后的“苏借款纠纷案”也值得我们关注。
苏是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同时,她背后还有另一个身份:山东聊城中小企业“互保贷套利”链条中的一环。“互保贷款套利”是指几个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甚至“从一个人的左手担保到一个人的右手担保”,从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非法“金主”那里获得贷款。
由于这一链条上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互保、连环担保等方式向前述机构申请多笔贷款,现实中获得的贷款金额很可能超过链条上所有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总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魏昱久久不能平静。监管机构默许并推广这种模式,让民营企业取暖,增加对其放贷。
因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在互保和贷款套利的链条中有人“跑路”,留下来继续支持的人将面临两难境地:到期还钱,因资金链断裂而死亡;贷款到期时,企业将面临更高的贷款利息。一旦外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内部经营出现问题,企业就很容易被拖垮。
互保贷款其实就是信用信息的透支,担保的消除。不可否认,这个系统本身就有类似以骗取贷款为目的的诈骗的影子。但是,我们当地政府却把它作为一种经验来推广。
因为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放贷机构“理直气壮”,因为只要债务由一个自然人担保,债务最终还是要落到这个自然人身上,他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只要贷款机构咬住这个自然人,就有希望追回欠款。
在这个逻辑意义上,贷款机构要么是为了业绩,要么是为了赚取利息,在没有事先审查或正式审查的情况下,向互保对冲链条上的企业或自然人发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局面的失控。
一旦债务落到自然人头上,个人由于承担无限责任,无法摆脱被催收的债务。
而我国限制催收公司的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极端行为。甚至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也将催收工作外包给催收公司,只关注催收结果,不问催收行为和方式。
相当于间接使用暴力,给催收带来很大风险。更别说有些放贷人本身就是“涉黑”组织。
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和国家机关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态度,也助长了对债务人地位的道德批判。面对民事催收、讨债案件,办案民警大多选择将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不予介入。
在于欢的案件中,办案民警的行为也让很多人感到困惑甚至失望。警察到现场后,只是说“要户口可以,但不能开枪。”没有采取其他行动来防止事件扩大。
期间,警察也离开现场5分钟。他们暧昧的立场和不愿介入的态度也加剧了于欢的心态,最终酿成了悲剧。
“于欢案”暴露了我国民间借贷因讨债真相空缺失、个人破产等潜在问题。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未来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暴力犯罪。

从“于欢案”中也可以看出,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是错误的,但贷款人在不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也不考察抵押物的具体价值和情况的情况下,随意给予贷款。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和约束仍显不足。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专业贷款机构,故意忽视甚至无视抵押物存在的问题,随意发放贷款。虽然机构内部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但仍然无法督促相关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缺陷,让贷款人在放款前尽到审核借款人的审慎义务,从源头上控制资金安全,而不是依赖事后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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