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深圳市商务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支持方向和标准,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跟随他们。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6月19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办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的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申请人具备实施申请项目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申请人应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保证项目申报时报送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一致;
申请人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部分项目向市级相关部门多次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况。
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所列条件。
第三章支撑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加快培育本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融资、办公场所、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与贡献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
支持条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对近三年通过两家及以上创业投资机构、战略投资机构获得融资金额2亿元及以上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首次融资金额按照《若干办法》实施日前三个年度账目计算执行;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商务部发布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独角兽名单;
4.自营商品网上零售额年超过10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支持标准,可以同时申报以下五个支持方向:
1.融资激励。按企业近三年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时间最长为5年。
2.办公空间支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已经享受创新产业住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3.贷款折扣。按照企业在银行贷款中实际支付电子商务运营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间最长5年。在取得银行贷款的报告期内,企业无拖欠利息、逾期还款等违法行为,且贷款在报告前已结清利息或部分利息。同一贷款贴息已由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4.支持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应用。按照项目实施中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每年300万元。投资额包括购买软件、硬件设备和技术的费用、RD和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租金、水、电和差旅费等。
5.对贡献的奖励。对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深圳注册集团内企业,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每次奖励最后一档。已获得促进消费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加大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力度,对近三年在深圳注册设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
支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为准;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商务部发布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独角兽名单;
4.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自营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20亿元,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带动效应显著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扶持标准、落户奖励和落户项目投资扶持可同时申报。
1.和解裁决。
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本扶持政策不再重复。
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或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行业监管协议,根据行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达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已落户项目的投资支持。
对已认定为本市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间已落户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分批申请,之前已经审批并资助的投资额不再重复计算。
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或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申报年度间已落户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分批申请,之前已经审批并资助的投资额不再重复计算。
包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支出等。
3.市政府注重引进企业的综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与市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前述政策信息不再重复优惠。
第八条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群,优惠支持:
支持条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近三年批准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此类补贴的除外;
2.最近三年批准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此类补贴的示范基地除外;
3.入选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每个区资助不超过2个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经批准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入选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给予资助,不占用每个区2个资助名额。
支持标准,以下两个支持方向可以同时申报:
1.示范奖励。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请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请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科目,已获上述两项荣誉的,按高优先原则给予奖励。
2.投资支持。对符合标准、在各区一个市场经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资助园区经营者,最高500万元。原则上,该市每年将补贴最多5个公园。包括投资、改造、设备和软件购买费用等。
第九条积极推进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建设,对入选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条件:
近三年批准的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已享受此类奖励或补贴的除外。
支持标准:
对国家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网络零售统一化,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奖励在线零售的贡献:
支持条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的企业,是首个收购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支持标准,以下两个支持方向可以同时申报:
1.对网络零售额首次实现统一且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网上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企业5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限额为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支持消费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对在深圳对口帮扶地区采购农特产品的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条件:
购买深圳帮助当地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
支持标准:
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深圳优势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补贴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
支持条件:
与国内外知名网络平台合作,设立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和时尚产业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协会或企业。
支持标准:
按照电商直播基地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包括投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推进深圳优势产业电子商务应用,为深圳网上商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条件:
聚集深圳优势工业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设立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协会或企业。
支持标准:
按照基金申报年度平台占用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深圳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能力:
支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的规定,取得《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登记证》;
2.该场所经海关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支持标准:
每年对运营良好的3家跨境电商监管站点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单站累计获奖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信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5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资本申报年度近两年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20%。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为加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公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相关产品的检测费用。
深圳海关负责监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年度工作结束后,起草质量安全监测报告、资金需求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保证资金并办理拨付手续。年度资金规模为800万元,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提高电子商务标准发展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商协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和中国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应用物流、支付、统计、供应链、诚信等方面的标准,每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对有影响力的电商峰会、论坛、电商节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举办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电子商务直播大赛、电子商务节做出贡献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电子商务企业;
2.活动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支持标准:
单次活动一次性补贴50万元。每年不超过5次资助。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应用、行业引导、交流合作等。,并围绕国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建设和组织“电子商务大讲堂”、“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论坛”等品牌系列活动,每年资金不超过25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根据产业规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根据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计划的类别、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受理时间和申请材料要求,启动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上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整。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予受理。
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审计的需要,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
结合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资助计划,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检查项目的复本。
市商务局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办理项目立项和拨付手续。
具体项目审批程序以实施细则为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并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基金资助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基金。基于相同核心内容或相同关键技术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张发票重复申领可视为重复申领。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项目单位的性质和会计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对于因故迁出的项目单位或已暂停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结算。已拨付的资金需要收回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返还财政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事先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保密要求,实施绩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承接工作质量,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获得资金后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实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退还财政资金的,由市商务局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追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对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当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