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对贯彻落实《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出部署。
《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针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的专门管理规定。及时回应了当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规定了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

01《条例》颁布的背景
《规定》的出台是促进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目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用户规模不断增长。相关数据显示,国内网络音视频行业正在高速发展。目前,中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不良信息、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应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中放大,可能被用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政治安全风险、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撑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使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02《条例》亮点制度内容
《条例》共19条,明确界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概念,规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相关主体责任。从具体制度内容看,《规定》有以下亮点:

一是压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各类互联网公司不得不寻找新的增长点,寻求转型。特别是在新技术、新应用领域,一些企业在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同时,却没有对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给予同等重视,导致出现各种问题。鉴于此,《规定》明确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责任,要求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与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和防范措施,从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微博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等条例相比,条例首次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严格规范管理虚假新闻和不实音视频信息。随着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可以达到高保真、难辨真伪的程度,特别是与传播领域的应用相结合,严重影响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给互联网传播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这些潜在的风险,条例积极谋划,严格规范。一是《规定》明确禁止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规定复制音视频新闻信息的,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复制。二是《规定》强调了对不真实音视频信息的识别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不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识别。三是规定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非法音视频和不真实音视频识别技术。
三是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辟谣机制。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在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谣言传播的新土壤,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污秽不堪,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规定》在2018年《微博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建立和完善辟谣机制延伸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的虚假图像和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网络信息、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四,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条例》在全面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义务的同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各级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同时,为便于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条例还规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配合监督检查、依法保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的义务。开展监督管理和执法,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协助。

03《条例》的意义
需要改善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互联网服务以“信息”为最终呈现方式,因此网络信息服务作为互联网活动的主要形式,一直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规不断丰富,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涵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微博客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等领域。《规定》将互联网法治建设进一步覆盖到网络信息服务新领域,对于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满足新技术和应用发展的需要。由于新技术、新应用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的安全风险,《规定》及时应对当前虚假新闻、音视频信息不真实等突出问题,在以往身份认证、信息查验等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平台义务。比如《规定》第十一条提出了识别不实音视频信息的义务,第十二条提出了识别不实音视频信息的义务,第十三条提出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的义务。同时,《条例》充分考虑了网络音视频服务领域新技术的发展路径,减少了法律规定对技术发展的阻碍,做出了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增强了《条例》的准确性、具体性和可行性。《规定》的出台,可以使新技术、新应用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反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客观需求。互联网空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互联网空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们的利益。互联网空污秽不堪,生态恶化,不符合人们的利益,尤其会对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产生负面影响。网络音视频服务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内容呈现形式,对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规定》在对网络音视频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时,特别提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旨在为网络音视频服务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用户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网络空空间。《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网络空的治理能力,加强网络音视频内容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和社会,做到正能量满满、主旋律高昂。
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平台责任。《规定》的出台,可以促使网络音视频服务平台自觉主动地做好平台监管工作,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虚假信息的审查和识别。企业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应秉持社会核心价值观,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摒弃“唯流量至上”的纯功利思想,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随着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数据和技术优势逐渐扩大,服务种类更加丰富,服务形式更加多样,服务人群更加多样。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其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在数字经济时代,新的技术和应用将层出不穷,网络平台的技术和服务能力也将得到提升,因此我们应该相应地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