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互联网法律法规」国家网信办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以深入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为契机,管好用好网络阵地,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始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网、技术治网、信用治网,推动实现互联网由

以深化“综合网管系统”建设为契机,管好、用好网络阵地,让互联网这个最大的变量成为职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始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好是硬道理,用好是真本事”的原则,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大力推进法治、科技、信用建设,推动互联网从“管理”到“治理”的深刻变革。联盟网信办计划以“网信V普法”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互联网法律法规。

2017年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引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

2018年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文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金融数据的服务。这项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文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合法特许经营或者应当备案的金融业务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标准。

第六条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标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传播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扭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教唆他人实施商业欺诈或者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者新闻;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