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10月15日消息,为促进网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更加细化的监管要求。

资质层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在账号层面,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强制订阅其他用户的公众账号。未经网民知情同意,不得强行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不得批量注册、囤积、非法交易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止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等数据造假。
对于违规账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关闭的公众账号以同一账号名称重新注册;注册与之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时,需要核实账号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服务资质。
商业服务方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内容供应、账号推广等方面与生产运营商合作。应当规范广告业务、知识付费、电子商务销售、用户奖励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进行商业欺诈,防止违规经营。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公共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等。与他们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
恶意假冒、伪造或者盗用组织和他人公众账号制作发布信息内容的;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
操纵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产生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

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方式实施非法网络监管、营销诈骗、敲诈勒索并谋取不当利益;
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公众账号;
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赵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