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保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定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设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本办法适用于微信官方账号名称中含有属地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地方特色等可识别信息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第三条保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微信公众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县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微信公众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应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网络生态做出积极贡献。各级网信部门要本着服务的原则,与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建立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五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应当在开通运营后30日内向当地网信部门注册,纳入服务管理范围。
第六条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格。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新闻,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新闻。其他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或转载时政新闻。

第七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应当严格遵循采集、编辑、发布的程序和“先审核后发布”的流程,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来源不明的信息或者不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应当加强自律,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律法规,文明使用互联网,不做“标题党”,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对消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消息。
第九条网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微信官方账号内的微信运营人员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第十条依据法律法规对微信公众号负责人或者运营人进行约谈时,应当事先告知约谈原因,约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网信部门可以单独约谈,也可以与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约谈。约谈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网信办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网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微信公众号违法和不良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