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在香港上市

核心提示在上篇》)一文中,我们主要对TMT行业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项业务资质进行分析,本下篇我们将进一步梳理TMT企业香港上市涉及的重要资质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TMT行业涉及的三种经营资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下一部分,我们将进一步梳理在香港上市的TMT企业的重要资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般来说,从事电影、电视剧等网络视频节目制作经营的企业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已在香港上市的主营业务涵盖电视剧、网剧的投资、开发、制作和发行,如稻草熊娱乐集团、综艺节目制作人宇盛文化集团;从事各类网络视听节目播出业务的企业,需持有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如已在香港上市的移动直播平台映客、近期上市的短视频及直播平台阿auto快科技;通过互联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报道和评论的企业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例如,腾讯、网易、新浪、跳跳等平台。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

再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是指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专题、栏目、综艺、漫画、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行为。、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交易代理等活动。从这些规定中了解到,不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和交易代理的企业也需要取得该许可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内容的日益丰富,网络视听节目迅速涌现,成为大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为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监管,2012年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并不复杂[2],除了“提供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在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业绩,或者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等。”是比较专业具体的,整体上取得这个资质相对比较难,不同于以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外商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负面清单中非禁止投资领域的,必须取得外商投资许可,并遵守负面清单中的其他限制。

根据负面清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运营公司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因此,从事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网剧、网络电影制作运营的企业赴港上市需要设立VIE架构,如稻草熊娱乐集团、驭胜文化集团、华夏电教集团等。

从事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制作经营的企业除外,因为前述《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定义采用了“等”的不完全枚举法。,目前,在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更为详细具体的关于界定“网络视听节目”类别的规定的情况下,许多从事其他类型网络视听内容制作经营的企业被视为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对于具体行业,如从事在线培训业务的企业,根据以往的项目经验,各地主管部门对其自行制作培训音视频课程是否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意见不一。在推广上市项目的过程中,他们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形式,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综上所述,一方面,由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难度不大,可能属于上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VIE框架的方式申请此类许可证并赴港上市,如云翔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上市的Aauto快消科技等。当然,如果需要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许可证,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咨询相应的主管部门会更安全。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只有少量需求,但企业本身并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未来也没有申请该许可证或开展相关业务的计划,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但需要注意具体的合作方式,避免出现可能被认定构成租赁牌照的情况,从而影响后续上市申请的合规性判断。

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向我国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3]。再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以及为他人上传、传播视听节目提供服务的活动。

具体来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大类十七个子类[4]。从事不同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企业,应当针对其提供的不同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取得相应的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范围。严格来说,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企业都必须获得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此外,其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属于新闻信息范畴的,还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相关问题详情请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公司。此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业务指导目录等条件[5]。不考虑其他条件,仅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或排除了很多企业获得这一牌照的可能性。

然而,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长期以来实质上一直处于暂停状态,尽管官方网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显示,2020年11月至2021年初,福建、上海、黑龙江等省局已发放新的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但我们理解,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向地区新闻单位发放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发放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部门的一项措施,而不是向非新闻单位的企业发放新的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负面清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因此,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公司也需要设立VIE框架才能在香港上市,如映客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上市的阿Aauto Quicker Technology等。

如前所述,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由于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申请难度较大,且该许可事实上已被暂停,上市公司在未获得/无法获得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替代方式之一是与持有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的第三方开展业务合作。采用这种方式的企业通常会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披露:由于公司依靠第三方许可上传传播音视频内容,且公司无法保证第三方平台能够继续持有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以及第三方与公司之间持续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第三方许可被撤销或双方关系恶化, 公司可能无法继续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 此外,如果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是拟赴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通过公司自有网站或APP宣传不必要的业务形式,也可以考虑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第三方平台传播这些视听节目,以满足合规要求。

对于从事网络培训业务的公司,实践中并没有明确要求网络培训机构对其网络视听课程应当取得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因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目录》的规定比较宽泛,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也没有主管部门的明确说明。因此,一方面,建议这类计划赴港上市的企业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面谈,确认其提供的在线培训课程的音视频是否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范围。经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地方部门确认,其提供的在线教育课程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因此,我们整合后的关联主体的业务不需要取得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另一方面,此类拟赴港上市的企业通常会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中作出一般性说明[9]:在目前网络教育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11]。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包括对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与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新闻信息的定义相比,目前的2017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删除了“时政”的定义,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新闻信息”的定义。

虽然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门槛低于《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但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获取和经营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参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获取和传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集和传播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新闻宣传部门的主管单位。[12]因此,非公有资本的企业不能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范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此外,申请主体为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以外的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并初审,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信息[13],已有1329家单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体服务形式的服务项目共计6263项;其中授权给这些其他单位的服务只有不到150项,而这些服务一般都属于几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如新浪、网易、今日头条等。,进一步凸显了实践中其他单位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难度。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2020年负面清单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属于外资禁止的。因此,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业要想去香港上市,需要设置VIE架构。

除了已经两次在香港上市的网易,最近没有一家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牌照的企业在香港上市。观察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并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牌照的公司,采用VIE结构;此外,上市公司业务可能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但未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一般会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披露:其业务可能被要求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但可能无法取得该许可证。

由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信息”的定义是“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社会突发事件”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很多企业从事的信息服务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认为属于“新闻信息”的范畴。同时也采用了“etc”的不完全枚举定义。,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来界定“新闻信息”的范畴。建议计划赴港上市的企业,如果从事的是可能属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范畴的信息服务,视个案情况提前咨询相应主管部门较为稳妥。比如之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墨迹天气”,其被否的原因之一就是被认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被要求整改,从而构成上市障碍。

计划赴港上市的企业要注意,开展某项业务可能需要同时获得不同类型的牌照。如前所述,企业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属于新闻、时政类节目的,在持有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的同时,还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例如,企业提供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即时信息交互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B25的,要求在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企业自行制作发布网络视听节目的,还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等。

TMT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本文第一、二部分仅对在香港上市项目中频繁出现的重要业务资质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这些业务资质在香港上市背景下的合规性和处理方法进行大致分析和提示,便于提前规划和安排,避免相关业务资质对其在香港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文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建议或法律依据。

作者

刘婧大成北京合伙人

专长:海外上市、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并购和债券发行。

肖大成,北京律师

专长:海外上市、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并购和债券发行。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