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次改版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优化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定价原则。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当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护理水平、机构水平、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体现优质优价。
第二,优化基本养老机构定价流程。
申请材料适当简化,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材料无需机构提供,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养老机构提供的运营年度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改为近两年。
细化了定价决策流程,增加了时限要求,缩短了行政决策时间。民政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价格主管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三,设立老年人认知障碍护理服务收费。
为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设置认知障碍床位,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知障碍床位设置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按房型设置,老年人护理费按认知障碍分级护理评定等级设置。
四、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范围。
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新增个性化服务收费,明确个性化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为满足老年人在发病、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的需求,提供陪护医疗等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借鉴北京、广州的做法,基本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
同时,明确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以书面合同约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内容不得转为个性化服务收费。同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五、加强对其他类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指导。
对基本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类型养老机构,由原来统一规定收费项目的做法,改为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实行分类指导。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参照基本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营利性高端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强调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根据合同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调整频率。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加大民政部门、物价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指导意见,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申请,提高定价程序透明度。
以下为《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全天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城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制定和调整全市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明确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和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制定基本养老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和发布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他养老机构承诺提供基本养老床位,其基本服务收费按政府签订的合同执行。
其他养老机构包括未纳入基本养老机构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业务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而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服务收费
第六条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养老机构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依据。政府投资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成本分配方法是根据机构核定的床位数计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后勤、社会工作者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公共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经营支出,以及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文化娱乐等生活必需品的支出;
其他正常营业费用。
护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护士和医务人员的工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护士和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费用。
第八条市基本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和区基本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养老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养老机构近两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并说明财政资金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已入住老人的影响分析;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养老机构信用档案。
民政部门和价格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所需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材料由民政部门提供给价格部门。
新设立的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前6个月向民政部门提交定价书面申请。
第九条民政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责成养老机构补正。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物价部门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
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市物价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决定。
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进行成本调查所需的时间不包括在时限内。
第十条符合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基层养老机构认知障碍护理床位,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认知障碍分级护理评定等级,根据房间类型和老年人护理费用确定床位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机构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结余自动积累使用。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机构个性化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属的要求,为满足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姑息治疗等特殊时期的需求,提供陪护医疗等个性化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
基础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非营利性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服务费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向老年人收取,基本养老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未纳入基本养老机构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餐费、个性化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制定。
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制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保证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实际停留天数收取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人及其家属原因需要出院但未退休的,养老机构与老人及其家属应当协商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期不少于2年。其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的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的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人的优待,并设置相应的调价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餐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对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养老机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老人及其家属,并听取老人及其家属的意见。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家属重新签订或者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合理分配适合老年人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式用餐服务,让老年人自愿选择。餐费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前,应当征求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然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个性化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的名义向老年人变相收费。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第二十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算。
餐费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个性化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
基本养老机构每月应对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出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单独收费。非基本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分级护理服务方案,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作为服务和收费的依据,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价格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指南。
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检查、服务承诺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信用监管。物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机构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服务内容和等级、收费项目和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信息,建设门户网站并同时在网站上公示,主动接受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资料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