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制定出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法治中小学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颁布了《法治中小学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总结了法治副校长的经验做法,突出了将法治副校长纳入中小学治理体系的新要求,全面完善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制度。

完善法治副院长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合力。《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协调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实施法治副校长制度。提出了法治副院长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小组制度。
拓展法治副院长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其工作优势。《办法》在开展法治教育、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
完善法治副院长聘任机制,进一步规范聘任程序。《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派出机构会根据条件择优录取。规定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方案,建立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并动态调整;要求每所中小学至少配备一名法治副校长,优先考虑边远地区、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同时,《办法》还对法治副院长的任期和续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加强法治副院长的条件保障,进一步激励其履行职责。《办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规划和计划,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和水平;派出机构要为法治副庭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将相关人员担任法治副庭长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学校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和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对成绩突出的法治副院长,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此外,《办法》还专门规定,派出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偏远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学校工作的法治副校长给予住宿、交通等补贴。
在颁布《办法》的同时,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行了系统部署。
我们来看一下《办法》全文-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聘任,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用,在学校兼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和奖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体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治副院长履行职责期间,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开展法制教育。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承担或组织实施所在学校每年不少于4学时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和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制定和实施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防治会等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引导未成年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建设,协助学校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主持或参与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和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者指导实施教育和处罚。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训诫或者矫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工作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专项辅导和矫治。
引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审核学校规章制度,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投诉,帮助加强与社区、家庭、社会的沟通。
指导和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担任法治副庭长:
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实践经验,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身心健康,热心教育事业,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也可推荐担任一届法制副校长。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构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并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边远地区、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一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较多且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的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一人可同时担任两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不同机构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小组,为本地区学校服务。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构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数据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人才库中自主或根据统一安排遴选法治副校长,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法治副校长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
被任命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构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派出机构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任命。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构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安排法治副校长培训经费。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
在就职前,法治副主席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其任职学校享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履行职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借助信息技术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计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相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法治副主席履行职责的会议和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主席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职责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食宿、交通等方面的补贴。致在偏远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学校工作的法治副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在对学校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要听取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给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将担任法治副会长的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予以明确。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和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的法治副校长进行绩效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治副校长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与派出机构联合表彰奖励。
司法部门应当将派出机构法治副职的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考核内容。推荐和聘任法治副校长成绩突出的机构和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组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幼儿园法治副园长的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