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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
两次征求意见稿
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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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有关。
关于征求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见
关于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与省民政厅共同起草了《为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发表意见。
请将信寄至:石家庄市强子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050051。
请将传真发送至:0311—88600670。
请发电子邮件到: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客观依据】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管理原则】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定价、分级管理、优质优价、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的服务收费。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省级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协调指导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负责制定养老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
雄安新区省级政府出资设立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服务收费和标准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县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方式和定价原则】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费用和其他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和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业务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护理水平、机构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而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无”老人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
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采取招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服务收费由经营者根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保障对象承担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收费和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其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以扣除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在推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护理服务水平分级定价。政府投资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成本分配方法是根据机构核定的床位数计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后勤、社会工作者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公共支出,包括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营支出,以及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文化娱乐活动等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他正常营业费用。
护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护士和医务人员的工资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护士和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费用。
第七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方法二】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结余自动积累使用。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个性化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属的要求,为满足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姑息护理等特殊时期的需求,提供陪护医疗等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非营利性原则制定。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代理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服务费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向老年人收取,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伙食费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个性化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程序1】各级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
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对群众的影响。
物价部门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价程序,进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程序三】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在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中提供认知障碍护理床位,床位费根据房型和老年人护理收费情况,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认知障碍分级护理评估等级,分别制定。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实际停留天数收取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人或其家属原因需要出院但未退休的,养老机构应与老人或其家属协商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二】政府出资的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
养老机构在调整伙食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对老年人的影响。养老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老人及其家属,并听取其意见。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家属重新签订或者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三】养老机构应当合理分配适合老年人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式餐饮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伙食费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前,应当征求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然后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
个性化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的名义向老年人变相收费。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不得提供强制服务。

第十八条每年3月底前,养老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当地民政、物价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报送同级民政、物价部门,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分级护理服务方案,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作为服务和收费的依据,并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机构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服务内容和等级、收费项目和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信息。门户网站建成后,应当在网站上公示,主动接受老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行为要求1】地方民政部门、价格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指南。
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检查、服务承诺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信用监管。物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投诉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