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通过网络入职。
每天登录应用程序

拒绝签空白合同,被辞退。
……
网络就业,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事实
2017年5月10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络加入许昌科技有限公司做外卖骑手。该公司在上海松江街站的站长负责审批美团App软件开通,后台注册将张的个人信息输入系统,显示员工类型为全职。张每天在App系统上签到,工作地点是上海松江区新理想广场。公司根据张每月的出勤天数对其进行考勤,并根据考勤情况向其支付月工资。2018年6月13日公司发空白色合同到上海让张签字。张认为空白合同不应该签,拒绝。2018年6月15日,经理打电话告诉他,不签合同公司就不再用了。那一天,张走了。2018年6月30日,张某到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支持这一请求。2018年7月27日,许昌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与张之间的网络用工是否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判断结果

建安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判决,张某上班提交的美国骑手App截图、考勤记录、工资交易明细显示,张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按月对张进行考勤考核,并根据考勤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其工资。所以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认公司与张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于2019年2月14日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基于本案,张某能够提交其工作中使用的美团骑手App的截图、考勤记录及工资交易明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合评价法
目前新型网络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区分劳动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关系是否具有人格、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的特征,即劳动者是否对网络平台有人身依附关系。
一、双方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关系
公司在招聘美团骑手时,对工作方式、工作特点、收入计算、考勤方式、奖惩等进行说明。具有针对美团骑手的条件和工作内容的招聘信息性质;公司的站长对张进行审核,通过后,站长在后台注册了张的信息。按照平台公司规定的流程完成任务。因此,张与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人格从属关系。
第二,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隶属关系
作为一名美团骑手,张全职工作,不从事其他工作。稿费是张的主要收入来源;按平台工资,每月工资明细发放,张在经济上从属于公司。

第三,双方有组织隶属关系。
张某从公司App平台接单,报酬由公司App平台支付,而非张某通过竞争获得业务并向客户支付报酬。张某对平台依赖性强,张某与公司有组织隶属关系。
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的雇佣关系性质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未与许昌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排除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据悉,本案是许昌市首例网络用工认定案件,首次认定为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