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8月30日,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促进其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媒体称,《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同级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低合理范围,包括股东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和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将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不当利益输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定为本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办法》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同级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集团内部交易侧重于防范虚构交易、利益输送、隐性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外部关联交易侧重于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资产转让、提供服务和其他,以方便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办法》根据交易金额的不同,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本层次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以上或者10亿元以上,或者单笔关联方累计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50亿元以上的交易。本层次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提出,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提高集团关联交易整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治理结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门岗位,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名单。此外,《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定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
对于本级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为重点,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内部审批等全过程控制措施。对于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和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性。
对于集团内部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机构间的依赖性和风险的传染性。针对集团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