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证券从业人员因买卖股票被罚款!
近日,官网证监会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9岁的证券从业人员孔殿义因非法买卖股票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孔殿义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兼股票研究负责人,根据证监会确认, 孔殿义控制使用其叔叔刘某宁的财新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5月20日,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股票133笔,交易金额合计约4557.43万元,累计损失约1.3万元。
投资经理非法借用账户炒股,亏损。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孔殿义,1983年12月出生,现年39岁。案发期间及案发前,孔殿义在多家证券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孔殿义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工作,担任投资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孔殿义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孔殿义在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担任投资经理、权益研究主管。
孔殿义的股票交易账户来自他的叔叔“刘某宁”。早在2015年2月16日,孔殿义的叔叔“刘某宁”就在财新证券湘潭韶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将上海和深圳的股东账户进行了关联,并于当日开通了第三方存管。开户时留下的手机号是孔殿义母亲王某平的手机号。
在资金来源上,孔殿义不仅用自己的资金炒股,还有母亲、朋友、朋友母亲的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刘某宁”财新证券2015年开户至2021年8月4日该账户最后一个交易日,共有11笔资金转入“刘某宁”财新证券账户,共计676850元。其中王某平给予20万元,孔殿义给予37.685万元,孔殿义的朋友文的母亲杨某芬给予10万元。

尽管是投资经理,但孔殿义最终还是亏损了。涉案期间,“刘某宁”财新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股票133只,累计买入交易22885614.22元,累计卖出交易22688666.51元,共计45574280.73元,累计亏损13280.9元。
券商顶风作案时有发生。
不仅炒股亏了,孔殿义还被罚了20万。
证监会认为,孔殿义作为证券公司员工,在涉案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证监会决定对孔殿义罚款20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成为证券公司的员工之前,必须依法转让其先前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违反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或买卖股票是由来已久的规定。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1820号提案答复的函,自1998年《证券法》颁布以来,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
回函称,新《证券法》修订期间,取消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从业人员所在的机构是专门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业务的,由于其工作岗位的原因,可能存在超出普通投资者所能理解的未公开信息,有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因此,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公平,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保留了相关条款。
但在实践中,仍有券商顶风作案。
此前,6月22日,上海证监局对某券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部原副总监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先后使用秦某珍等人的海通证券信用账户、普通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通过刘某珍使用的手机、电脑设备累计下单24623笔,占委托订单总数的89.37%,累计成交金额146.82亿元,获利5463.87万元。
根据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对刘处以罚款5463.87万元,共计1.09亿余元。


